本网讯(通讯员 陈翀 邱爱明)
作为债权人,本应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但本案被告人赵某却采取盗窃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还把自己的“哥们”拖下水,害人害己悔已晚。8月13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因某公司拖欠工程款,被告人赵某见索款无望,便于2011年11月8日电话联系被告人官某,约其一起去该公司偷东西,官某出于哥们义气答应帮忙。当晚20时许,官某骑摩托车携带帽子、口罩、塑料编织袋等作案工具与赵某汇合后,一同在某公司附近停放好摩托车,戴好帽子、口罩,携带塑料编织袋进入该公司。官某窜至公司办公楼三楼,用肩膀撞开一间办公室的门,随即两人一同进入该办公室,将办公室内的7台电脑显示器、6台电脑主机及打印机、扫描仪、计算器、装订机、鼠标、耳机、电脑手写板等分别装入4只塑料编织袋,然后将该4只塑料编织袋搬运到停放摩托车的路旁,用摩托车将盗出的物品藏于官某家中。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4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用肩膀撞开门的手段,共同秘密窃取某公司的财物,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具有前科、能当庭认罪和被告人官某具有自首、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是初犯,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