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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经营烤烟扰乱市场秩序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8-13 14:39:52


     本网讯(通讯员 李伟章)   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非法经营一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一百八十四元。 

    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在巧家县炉房乡噜布村党某、陈某、蒋某、陈某、张某等14人家中非法收购初烤烟叶2634.1公斤,价值54184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7号第四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购买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额:(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云高法发[2006]3号文第五条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准运证,而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而非法收购烟叶价值54184元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非法收购烟叶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归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依法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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