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谷法轩)
三轮车主帅某因顺便搭载许某不慎摔伤,产生纠纷,在湖北省谷城法院的成功调解下,平息了这起人身损害纠纷案。
2010年4月4日下午,帅某骑人力三轮车由其住所前往莫河村,许某要求搭便车带她同往,帅某欣然同意,在途经同村徐某家门前时,帅某在未将三轮车停稳的情况下许某急着下车,导致许某跌倒摔伤,住院25天,花医疗费3400多元,出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出院后,许某在中医院拍片并在门诊处作辅助治疗,经鉴定为8级伤残。为此,许某将帅某诉法院,要求赔偿。
谷城法院认为,帅某骑人力三轮车前往莫河村,许某主动要求乘坐,双方形成“好意同乖”关系,虽不需支付报酬,但帅某有义务保证许某的人身安全,不得损害。事故发生后,双方在村委会的调解下,自愿达成了医疗费赔偿协议,对事故作了界定,双方签字表示认可。根据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引次事故中均存在过错,许某应付主要责任,帅某应付次要责任。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条款,原告许某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38182.75元,由被告承担30%,即11454.83元,原告自行承担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