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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婚前婚后均未同居闹离婚获准
发布时间:2012-08-14 09:50:37
本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男女双方相互并不了解就登记结婚,且婚前婚后均未在一起同居生活。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刘小芳与被告陈立明离婚。
原告刘小芳、被告陈立明于2011年4月在广东打工时相识谈婚,2011年7月登记结婚。婚前婚后双方均各自在其厂里打工及居住,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小孩。原告认为被告不认真工作,经常赌博,对原告不关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立明未到庭应诉,但提供了书面答辩意见称,与原告结婚后,由于原告父亲一直不同意俩人结婚,所以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双方确实没有感情了,原告要求离婚表示同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小芳与被告陈立明谈婚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又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诉请,被告亦表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故可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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