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鄂自样)
30岁的产妇韦某在某医院待产,产前检查出现剖宫产指征,医生未采取剖宫产保护母婴,也未尽释明告知义务,误导产妇采用阴道分娩致使新生儿难产,外加牵拉助产,导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和左臂丛神经损伤残疾。日前,广西天峨县法院对该起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天峨县某医院负本起事故80%的主要责任,即赔偿韦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71707.68元。
2010年12月26日14时,产妇韦某入住天峨县某医院待产,医生产前检查产妇出现剖宫产指征:即羊水量少,诊断为“轻度贫血、肩难产、继发性宫缩乏力”。医务人员明知产妇会发生肩难产却未尽说明、告知产妇及其家人的义务,且也未确定采用更能保障母婴安全的能够取代阴道产的剖官产进行分娩,以致误导产妇及产妇家人认为正常而选择阴道分娩并签字同意。同日23:06分,胎儿不能顺产,出现肩难产,医护人员先采用“屈大腿法联合压前肩法”助娩胎肩,随后采用“牵后臂娩后肩法”助娩胎肩,最后采用“屈大腿法+先娩后肩法”助娩胎儿,23:12分,胎儿娩出,因肩解脱时间过长,导致胎儿重度窒息,加上牵拉助产导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左臂丛神经损伤。随后,新生儿韦某某在某医院的儿科住院治疗8天,后转河池市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附属医院等地治疗,共开支各项费用近10万元。2011年12月2日,新生儿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向天峨县法院起诉,要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共计234550.30元。同时申请对韦某某的左臂丛神经损伤程度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医方同意,法院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意外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韦某某左臂丛神经损伤已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VII(七)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妇韦某在医院住院分娩,产前医生确诊产妇出现剖宫产指征后,医生未尽说明告知产妇及其家人义务,违反诊疗规范以及产妇出现剖宫产指征的情况下未采取剖宫产保护母婴,却误导产妇采用阴道分娩进行分娩,致使新生儿肩难产,并外加牵拉助产,导致出生女缺血缺氧性脑病和左臂丛神经损伤残疾。韦某某左臂丛神经受到损伤,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意外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认定构成七级伤残。韦某某左臂丛神经损伤所引起的左上肢部分功能障碍,主要因医方医疗过失造成,且该过失行为与韦某某左臂丛神经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