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吴强 刘艳)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肖某因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2011年上半年,经会昌县白鹅乡政府决定在白鹅乡丹坑村山场连片规划1000亩茶油种植基地。规划区内山上的林木清理承包人肖某办理了采伐指标为100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取得采伐证后,肖某以每立方米220元的生产工资雇请刘某等人在山场砍伐林木。砍伐至丹坑村原温某责任山时(2010年12月流转给郭某),因该片责任山不在采伐许可证范围内,肖某便找到村干部郭某某一起找到温某,经双方协商,温某收取了肖某1500元山价款,同意丹坑村山地林木由肖某砍伐。肖某继续雇请刘某等人砍伐了四天左右时间,并将林木运往外地销售,得款8000余元。后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肖某砍伐林木15.0466立方米,蓄积24.1722立方米。案发后肖某自动投案并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肖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在退赃的同时,还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