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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债务纠纷用玻璃划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4 09:45:53


     本网讯(通讯员 李慧)   2012年8月8日,江西省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谭某管制两年。

    2012年1月20日晚22时,被告人谭某与被害人宋某在新余市万年青宾馆1001房间商谈还款一事,商谈过程中二人产生分歧并开始争吵起来。在气头上的被告人谭某于是从房间柜子上拿了一个玻璃杯砸碎,用砸碎的玻璃杯往被害人宋某脸上划,导致被害人宋某受伤,在场的其他人见状立刻将谭某劝开。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的伤势为轻伤乙级。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谭某赔偿给被害人宋某经济损失计83000,并取得了其原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法律观念淡薄,没有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宋某轻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谭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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