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谢秋荣 汪彩霞)
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维持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4日,被告人汪某与贵溪市鑫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用现代悦动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浙GR759U,价值人民币61800元。合同中约定本租赁车辆限承租方本人驾驶且不得转租、转借或其他任何侵犯车辆所有权行为。租车后,汪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和归还汽车,而是为还赌债谎称其所租用的现代悦动汽车系其本人所有,以人民币35000元抵押给黄某。事后,汪某还了黄某5000元。当贵溪市鑫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被租赁的汽车不是承租本人驾驶时,就找到汪某,汪某谎称车被朋友开走并被朋友当给了放高利贷的人,等其过二天就将汽车赎回归还。之后,汪某再无法联系。2011年7月20日公安机关从黄某处将汽车扣押并返还鑫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汪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汪某在案发后退赔受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