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女子旅馆留客双双煤气中毒身亡 家属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2-08-14 10:55:15
本网讯(通讯员 梁秀薇)
有家室的钟丽到旅馆开了一间房入住,其朋友周庆随后也跟着入住,不幸的是两人在客房内煤气中毒双亡。钟丽的家属作为受害人被周庆的家属连同旅馆的经营者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经济赔偿共计515000元。
2011年3月14日20时左右,钟丽到南宁市江南区李凤兰经营的某旅馆,未用身份证登记就开了一间房入住,随后周庆也跟着入住。该房间内卫生间墙外装有一燃气热水器,卫生间内无窗户或排风扇,门上张贴有“提示洗澡时请把窗门打开,以免煤气中毒”的字样。钟丽与周庆在门窗紧闭的情况下用燃气热水器洗澡。第二天,两人在房内被发现双双死亡。两人经广西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法医鉴定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征象。 2011年5月,钟丽身亡后,其家属作为受害人将旅馆的经营者李凤兰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经济赔偿。同样是受害人周庆的家属也一纸诉状将钟丽的家属及旅馆的经营者李凤兰一起告上江南法院,要求两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钟丽的家属辩称,周庆的损失是旅馆的经营者李凤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造成的。李凤兰在其经营的旅馆内,仍然使用已被禁止在经营场所使用的直排式热水器,且不按热水器使用说明书特别警告“必须安装在浴室外空气流通的地方”来安装。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旅客无法预见到关闭通风窗可能出现煤气中毒的损害后果,旅客因为天冷关闭通风窗的做法并无不当。另外,旅馆提供洗澡服务,就应当对洗澡的安全性负责。旅馆明知热水是用液化气烧的,存在煤气中毒的可能性,就应当对浴室进行相应的管理,并检查设备及洗澡环境是否正常。而作为受害人钟丽的家属与同样是受害人周庆的家属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关系。钟丽作为消费者入住李凤兰经营的旅馆后在室内煤气中毒死亡,本身也属于受害者。因此,作为周庆家属受到的损害不应由钟丽的家属来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周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洗澡前,明知燃气热水器安装在房间内有潜在危险,且旅馆亦明文提醒打开窗户保持空气畅通,却未引起必要注意,洗澡之时未将卫生间对面的窗户打开通风,错过可能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机会,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李凤兰作为旅馆经营者,在管理上应尽高度注意义务,但是,未其按照旅馆业管理规定登记制度,并放任非住宿的其他人自由出入旅馆,其对进入其经营地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尽管李凤兰在房间门上张贴有“提示”,提醒旅客洗澡时将门窗打开,表明其已预见到使用燃气热水器有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的可能性,但却没有在客人不遵守提示时的防范、补救等危险消除措施,过分依赖于客人的自觉性,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此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3成民事赔偿责任,故由旅馆的经营者李凤兰给周庆的家属赔偿123533元。 钟丽在李凤兰经营的旅馆开房住宿,虽然周庆在该房内死亡,但其死亡结果系其自身过失行为和旅馆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从此案的有效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能证明周庆的死亡与钟丽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钟丽对周庆的死亡不负民事责任。故钟丽的家属对周庆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