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妻子出走丈夫起诉离婚索赔6万元“青春费”
发布时间:2012-08-14 10:57:32


     本网讯(通讯员 黄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东庙乡80后村民唐某,其妻子黄某与他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从此一去不复返,为此他起诉要求离婚,并向妻子索赔“青春费”6万元。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但不支持原告索赔所谓的“青春费”。

    2007年1月24日,唐某与85后女青年黄某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2010年1月,唐某与黄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黄某离家出走至今,现下落不明。

    原告唐某遂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并要求被告黄某赔偿原告青春费60000元。因为唐某觉得黄某离家出走了两年,让他“浪费了青春”,所以要赔偿其“青春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释明法律,告知原告唐某“青春费”现在不属于法律支持的范围,不是法定的赔偿项目,没有法律依据。经过普法,原告唐某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青春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然结婚多年,但双方因感情不和,夫妻之间分居已超过两年,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其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