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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年与人合谋入室抢劫“再进宫”
发布时间:2012-08-14 11:04:53


     本网讯(通讯员 朱丽琴 刘媛)   年少懵懂无知时便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本因悔过重新做人,但是利欲熏使,又伙同他人持刀入室抢劫。2012年7月26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被告人温某、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温某、王某经事先商议决定实施抢劫。随后被告人温某与胡某商量后决定由在酒吧上班的胡某负责寻找抢劫对象,被告人温某实施抢劫,被告人温某随后将此事告诉被告人王某。2011年7月20日20时许,胡某来到本市青山南路一家酒吧内寻找下手目标,很快便锁定了被害人黄某,胡某便上前与黄某及黄某的朋友熊某搭讪,后三人在一起喝酒、聊天。次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黄某与熊某离开酒吧入住本市民德路一家宾馆。后胡某与被害人黄某通过短信约定胡某当晚到黄某入住的房间与其见面,后熊某有事离开。胡某通过电话将被害人黄某入住的宾馆房间号告诉被告人温某,双方约定胡某不关紧房门,由被告人温某持刀进入房间实施抢劫。同日凌晨3时许,胡某进入该房间与被害人黄某见面后,以下楼买方便面为由离开。随即被告人温某、王某各持一把刀进入该房间,持刀威胁被害人黄某,抢得被害人黄某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王某还动手抢被害人黄某脖子上的金项链,并将项链扯断后最终抢走价值人民币3400余元的部分金项链,被害人黄某在被抢过程中造成轻微伤丙级。在案发过程中,该酒店保安发现被告人温某、王某及胡某形迹可疑,便派人将行至宾馆一楼大厅处的胡某予以控制,并到9017房间敲门,同时拨打了报警电话。此时被告人温某、王某正用皮带对被害人黄某实施捆绑,听到敲门声后要求被害人黄某对外宣称二人为其朋友,被告人黄某照办后,被告人温某、王某离开现场。

    另查明,2012年1月31日被告人温某在本市东湖区青山路一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同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一饭店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又查明,被告人温某在2006年8月4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持刀威胁、捆绑等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并致一人轻微伤丙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温某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因其前次犯罪时未成年故不构成累犯,也不宜作为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王某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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