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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子用解码器盗窃车辆未遂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4 11:08:49
本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覃登高)
作案方式的多样化让车主们防不胜防,出狱不到一年的曾某干起了老本行,还发现了一个高科技作案的方式,以为更容易得手的他再一次栽了跟斗,因为盗窃数额巨大且是累犯,盗窃未遂的他,仍获刑四年六个月。
曾某因为盗窃罪被判刑七个月,由于改造认真,2011年5月提前出了狱,可刚出狱的他还是干起了老本行。一天,他在上网的时候听说有一款解码器用于偷车就能神不知鬼不觉,易于得手。他遂通过网银买了这款解码器。 2012年4月2日,曾某准备好盗窃工具后,邀约陈某到广西武宣县城偷车。4月3日22时许,伺机作案的两人看到潘某驾驶的面包车将停放在武宣鞍山路“阿美大酒店”大门前,在潘某用遥控器锁车时,曾某即用网上买来的解码器干扰信号,致使车辆防盗系统失效。后由陈某放哨,曾某负责撬盗车辆,在曾某撬烂车门锁及电门锁后,陈某发现潘某往回走,即向曾某示意,随后二人一起逃离现场。潘某发现其车辆被撬即报警。 2012年4月4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发现曾某、陈某形迹可疑,对二人进行询问,紧张的两人更是漏洞百出,经搜查,两人身上都有一整套的盗窃工具,两人也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事实。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撬盗他人车辆,价值31350元,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曾某先提起犯意,且积极参与实施盗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应邀参与盗窃并负责放风,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曾某、陈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因车主及时返回,盗窃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曾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曾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武宣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两人犯盗窃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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