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邹才华)
相邻摆摊,各求各财,本应友好照应,到谅到让。但同行相邻,必有竞争,往往会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或无须有的口舌互相纠缠,欲使对方退让搬迁,给自己腾地。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相邻摆摊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中持械伤人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原告王友端诉与被告赵雷系邻居,均在医院门口摆摊。2012年3月13日中午,因为摊位之事,原、被告两家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持扁担打伤原告,后原告被他人搀扶去医院检查,伤情为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脑震荡可能。原告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2807元,门诊费人民币258元。其中被告赵雷的法定代理人支付了CT片费人民币120元。经镇雄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干警调解,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5月17日,原告王友端遂向法院诉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家相邻居住,且在同处地点做生意,本应和睦相处,但双方为摊位相互争吵,争吵中,被告持扁担打伤原告的行为是违法的,其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赵雷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根据本案实际,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合理的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3065.50元,误工费人民币350元,护理费人民币210元,营养费人民币210元,总共合计人民币人民币3835.50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赵雷的法定代理人赵祖周赔偿原告王友端医疗、误工、护理、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3835.50元,扣除已支付的120元,还应赔偿371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