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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虚假出资证明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胡应军   发布时间:2012-08-14 11:32:10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约定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甲公司出资1000万元,乙公司出资500万元。但乙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出资证明是一张虚假的汇票,而甲公司则实际出资1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因乙公司的行为给甲公司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甲公司发现实际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

  本案中乙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注册资本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罪。

    【管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虚假出资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公司发起人的虚假出资行为,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综上,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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