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浅议法官形象建设
作者:张小秀   发布时间:2012-08-14 11:49:12


    法律自身具有一种极美的韵致,但它没有任何力量,因此,要使法律从理想之美转化为现实之美,要真正赋予法律力量就需要法官们殚精谒虑和艰苦卓绝的艰辛耕耘。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们一如“戴枷的舞者”,在审判权的行使过程中,既要严格地遵守法律的规定及其运行的准则,又要尽情地把法律演绎得淋漓尽致,使之不断接近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既要“公正司法”,彰显司法的权威性和刚性,体现司法的力度,又要“一心为民”,彰显着司法的人民性和柔性,体现司法的温度。唯有如此,社会公众才能真正感受到法律给予的关注和呵护,并油然生出对法律的敬仰、信任和尊重之情。在这个过程中,法官的作用至关重要。然而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司法文明的有效载体,是一种人格化的司法权威,其根本目的就是使公平正义可知可感可见。因此,如何建设法官形象,维护法律权威,彰显司法公正,构筑法律的尊严,就成了我们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法官形象的含义

  形象是指一个社会组织及其行为通过传播在公众心目中所确立的综合印象,即公众对一个社会组织的全部看法和总体评价。而法官形象则是指人民法官给予人的直观的、具体的、形象化的总看法、印象或感受,即社会公众对法官的总体评价。它是法官价值观念、职业素质、道德修养、廉政意识、服务作风、办事效率、作风纪律的综合反映。法官形象体现了人民法院的精神风貌,是法官内在精神品质和外在行为方式的集中体现,包括仪表形象、纪律形象、业务形象、服务形象和知识形象等。法院的形象公正应当是通过法官来体现的,法官的形象主要是通过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过程来反映和固化的。主要是司法过程中的活动和与他人之间交往的社会活动,包括司法过程内和司法过程外。《美国法官行为准则条例》第2条就明确规定:“法官在一切活动中均应当避免不当行为或留下不当行为的印象。”最高法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要维护和塑造法官应有的形象,第一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二、法官形象的构建

  近年来,人民法院一直在转变管理理念,强调树立新型的、更富人情味、值得信赖的法官公众形象,在加强队伍建设、改变法官形象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使法官形象有了明显地变化。

  一、提高法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五个意识。1、服务意识。对于法院来说服务决不是诉讼活动份外的负担,而是一种法定的、必须履行的职责,是应该提倡的职业精神和美德。因此,只有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才能让群众满意。2、宗旨意识。只有增强宗旨意识,认真思考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才能树立起人民法官诚心为民的公仆形象。3、诚信意识。诚心为善付诸实践,履行承诺取得他人的信任,这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要求,也是社会的需要。因此,人民法院既要做社会信用体系的管理者、维护者,更要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示范者、实践者。4、公正意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追求平等、尊重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对法院公正执法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法院队伍整体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公正是法官所必须树立的执法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在群众心中树立人民法官严格、公正执法的文明形象。5、形象意识。形象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形象反映素质,折射作风,表现文明,影响声誉,影响环境,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法律尊严的体现,所以有人说:“形象重于生命”就是这个意思。

  二、提高审判能力,建立法官的人格权威。

  (一)把握倾听的审判艺术,让当事人的利益受到关注,人格得到尊重。那么,怎样的倾听态度,才是对审判有所脾益的呢?怎样练就一双灵敏的耳朵,做一个倾听的能手呢?

  1、把握倾听的过程和技巧。

  要将尊重当事人的态度贯穿倾听的始终,全神贯注地倾听他们讲话。诉是审判的发动器,也是审判的聚焦镜,无诉无以成审判,有诉必有听,有听必倾听,所以古人也把审判称为“听讼”。事实上,认真仔细地聆听当事人所说的话既是尊重他们的基本前提,也是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具体地,在倾听的过程中,法官应将尊重当事人的心情和态度贯穿始终,一方面要全神贯注,真心诚意地听他们说话,用心分析其话语意图,把握其内容,切不可因审前看过证据材料,了解大致案情而漫不经心,不重视,思想开小差;另一方面要保有足够的耐心,冷静沉着地听当事人讲话,尤其是他们对愤懑的发泄、对不满的宣泄、对厌恶的倾泄,不妨让他们尽情并淋漓的一吐为快。这不仅是尊重当事人的表现,更是在为法官说服他们打下基础,作好铺垫。

  2、借助自己的无声的“身体语言”,表明专注、耐心、不偏不倚等态度。无声语言又称为非自然语言或态势语言,它包括表情语言、动作语言、体姿语言。自古以来,无声语言就是人们用以传情达意的一种主要辅助工具。有的心理学家认为,无声语言所显示的语言意义比有声语言本身要多得多,也深刻得多。有一句谚语说:“出门看天气,进门看脸色”。表情是指人的面部表情,它毫无避讳的写在脸上,权能最迅速、最灵敏、最充分地反映人的各种感情和多种复杂的心理。法官行使的审判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当一个案件摆到法官面前的时候,法官必须使自己立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对任何一方持有某种倾向——无论这种倾向对当事人是否有利,也不论最后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都必然使得当事人对法官公平、正义的形象大打折扣。因此,作为法官表情语言尤为重要,法官的一举手一抬足、一颦一笑,甚至一个眼神,既可能收获当事人更多的信任,也可能遭遇当事人合理的质疑。一个优秀的法官在倾听时必须对表情语言拿捏得当、收放自如。其脸色平和,表露着法官中立角色的要求,表明法官不对当事人任何一方存有好恶偏见,不偏袒一方抑或是歧视另一方,而绝不能满面红光、欢快喜悦,两颊绯红,更不能面红耳赤,放任情绪起伏。其面部肌肉自然而舒展,表露着法官给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诚挚的内心支持,而绝不能皮笑肉不笑或刻板已极的板着脸。其目光宽容而柔和的平视双方当事人,支持着法官与当事人信息的传递和沟通,表明法官给予当事人双方权利和境遇的充分关注,而绝不能目光游移、左顾右盼、不停眨眼和反复打量当事人。

  3、在倾听告一段落时,适时简洁的复述倾听的重点内容,让当事人安心。法官面对的事实是:就算他们一直在用心聆听,他们也一直用当事人可以感知的行为表现出在用心聆听,作为与案件裁判结果有着厉害关系的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仍然心存怀疑或有所顾虑。因此,在倾听过程告一段落时,法官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以简练的语言把当事人陈述的要点甚至隐藏的意图恰当地表达出来,以示自己确实在认真聆听,并且完全听懂了当事人的话,使当事人放心,避免当事人不断重复他们自己归纳的案件重点情节、证据。

  (二)运用法律语言的独有魅力,建立法官的话语权威。

  法官是“会说活的法律”。法官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论辩说服的工作,因而必须具有很高的语言能力。法官如果能把话说得字字珠玑、丝丝入理、美轮美奂,说到当事人的心坎里,那么法官的工作也就做到家了。相反,法官如果说话颠三倒四、东拉西扯、主次不分,那就会激化矛盾,事倍功半。那么,法官应该怎样才能让自己的表述既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又充分调动语言权能,让智慧、功力和目的整溶进其中,从而充分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体会和品评法律语言的魄力和魅力呢?

  1、在专业与通俗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法律口语具有仪式性的特征,静态地看,法律口语有一副正襟危坐的姿态;动态地看,每一段法律程序使用的语言都是正规而严肃的。同时,由于法治本来就是大众的事情,它必须以人为本,以广大群众为本,没有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就不可能有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是用以规范大众行为的,其应当最大限度地为大众知晓并理解。因此,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法律口语必须得具有专业脱离世俗的“象牙塔”,而步入寻常百姓家的倾向,它应当具有大众的品格,掌握在大众的手中。

  这样一来,平衡就成了焦点,在此,要设立一个具体可行的标准不仅不可求,而且不欲求,故只能确立一个大致的原则,那就是“通而不俗”。它一方面要求法官充分维护法律口语的仪式性和示范性,在必要的时候咬文嚼字或运用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说明问题或阐述理由。另一方面要求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法官能针对案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准确无误的运用释明权、靠智慧和语言的支撑,将法律术语通俗化。

  2、充分运用说服的语言艺术,真正将审判置于阳光之下。

  说服的法律语言,最核心的问题首先就是根据法律说理,在法律的语言系统内说理。要使自己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每一句话都与法律保持一致,真正“说”出道理来。所以,法官需要的是形成一套自己的话语系统,包括自己的行业概念和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方法。在这个意义上,法官的说服活动离不开一个“法”字,否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有理由怀疑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

  与此同时,说服的法律语言,还必须关注情理。人类是有感情的。人的情感就是对客观事物的好恶倾向。一个人的情感产生后,明显地表现于外部的表情之中,它又作为一种刺激影响别人,被别人体验着,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别人,这就是情感的感染性。感染性可以引起人们相应的情感体验,影响人的行为以及观点的变化。因而法官要想让当事人接受和信服自己的观点,不但要掌握法理,而且要善于将真理离于感情之中,以取得最佳的说服效果。具体地,法官要对当事人动之以情,就必须要有对真理执着追求的精神,对说服的情理有切肤之感,也就是说自己的主张首先要感动自己,然后才能感动别人。

  (三)讲好普遍话,准确刻化和表达法律文化。

  我们知道,语言不是为自身的存在而存在的,它是为承载相应的思想而存在的。所有的语言现象都可以找到其产生的思想根源,因为这些思想根源是语言产生和存在的理由。法律语言能够存在,相关的法律文化是其源头。法官作为法律文化最有权威的传播者之一,必须具有很强的驾驭语言的能力,准确的表达法律的内容,并提示法律的本质的精髓。法官庭审的过程,不仅是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法官如何公正裁判的过程,更是最严谨的法治教育过程,它可以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道原来法律的语言可以这么精辟而魄力。因此,每一个优秀的法官都必须从现在开始,从我做起,讲好普通话,并结合自己敏捷的思维、准确的判断,针对个案诠释法律文化。让每一句话钻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耳朵,并深深地触痛、打动、震撼他们的心灵。

  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法官则是公平公正的坚守者。本文通过对法官形象建设提出构想,以期从法官形象上体现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众对法律公正、正义的社会期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 孟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