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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钱欲跑路 债主法院诉还债
发布时间:2012-08-15 08:51:20
本网讯(通讯员 宋萍 张清丽)
谁都有周转不灵的时候,借钱在所难免。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偏偏有人东躲西藏,以为这样就能躲过自己的债务。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18500元,被告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2月底李某通过朋友张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 ,并打下借款条,借款期限为4个月,到期后李某躲着不见面,原告找到李某家,李某的母亲总以没钱为借口,不再还钱。中间人张某也不履行担保职责。原告盛怒之下将李某和张某起诉至安阳市北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18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是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承认被告李某已偿还借款1500元,因被告张某与原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张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对欠下的18500元款项仍未偿还,属违约行为。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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