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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驾未投保车撞停在路边车雇主担责
发布时间:2012-08-15 09:27:38
本网讯(通讯员 陈丽 王海英)
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都认为拖拉机不用缴第三者强制险。不过一旦发生事故,需要担责,就会产生纠纷。8月9日,河南省新野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肖国辉赔偿原告张文华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716.55元(含已付的5300元)。
2011年7月24日16时20分,在新野县王集镇“肖国辉”钢筋门市部门前公路处,被告曾碧波驾驶豫R5X752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与停放在路边被告王传祥驾驶的豫13/M0539小型轮式拖拉机后拖车发生碰撞,造成曾碧波及摩托车乘坐人张文华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案。因现场变动,造成交警部门对此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原告于事发当日入住新野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49天,花去医疗费5934.55元。被告肖国辉已支付5300元。 另查明,被告曾碧波、王传祥均有驾驶资格,曾碧波借用詹艳兵的摩托车,肖国辉借用吴廷兰的拖拉机,王传祥系肖国辉雇佣的司机。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王传祥驾驶的豫13/M0539拖拉机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架后方延伸至公路上一米左右,造成占道的不安全隐患,是发生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曾碧波驾驶豫R5X752二轮摩托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观察路面不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均未及时报案,致使现场无法确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公安交警大队的询问笔录,作为乘坐人原告张文华无责任。本案中,被告肖国辉系该拖拉机的使用人,拖拉机的所有人吴廷兰将该车借给肖国辉,肖国辉雇佣有拖拉机驾驶资格的被告王传祥驾驶,吴廷兰无过错,该车未投保交强险,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应由被告肖国辉、王传祥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因被告王传祥系被告肖国辉的雇员,作为雇主的肖国辉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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