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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下班回家遇车祸受赔偿
发布时间:2012-08-15 09:53:36
本网讯(通讯员 李百灵)
2012年8月13日上午,杨先军在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从贵溪花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拿到了补偿款70000元,露出了满意的笑容。杨先军能在很短的时间里拿到这笔补偿款,花费了众多法官的精力和时间,也包含了司法协理员的辛勤劳动。这件事还要从杨先军的那场车祸说起。
第三人杨先军系原告贵溪花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公司职工,从事泵工工作。2011年3月5日晚约7时半下班回雷溪乡雷溪村杨家组家中,约7时45分,第三人杨先军骑无牌二轮摩托车途径320国道贵溪段双桥路口时,与杨春峰驾驶的浙GNF381号小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杨先军受伤住院。2011年3月11日,贵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011071号)作出责任认定,杨春峰、杨先军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11年9月22日,第三人向被告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依据第三人的申请,原告出具的证明,原告公司职工李芳华、邓样生、胡国保的证词,以及贵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认定杨先军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为因工负伤,2011年10月28日作出了贵人社伤认字[2011]第1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不服,向贵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2年3月30日,贵溪市人民政府作出贵府复决字[201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贵人社伤认字[2011]第158号认定。原告贵溪花园恒基建材有限公司还是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贵人社伤认字[2011]第1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该案受理前,行政庭法官进行了诉前协调工作,了解到本案原告起诉的目的是撤销被告作出的贵人社伤认字[2011]第1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免去对第三人杨先军的巨额补偿,但同意给予一定的补偿。第三人杨先军也希望早些得到补偿,以便进行手术,早日康复。被告的认定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是第三人杨先军能否得到补偿的关键。虽然本案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矛盾所在却是原告与第三人杨先军之间的补偿。 本案承办法官通过花园办事处花园村委会司法协理员苏荣富了解到,原告与第三人杨先军关系一直很好,且原告对第三人杨先军的工作态度及能力、业绩均表示认可,对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一事感到很遗憾,因为第三人是一名技术过硬的操作手。因此,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地就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是从解决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最终目标着手进行协调。首先与协理员对原告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传,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新工伤条例明确规定下班途中属工伤,应得到用工单位的补偿,不致于因此造成第三人家庭的贫困。第三人虽然按法律规定能够得到补偿,但应实事求是提出合理的要求。如果矛盾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第三人的后期治疗将能尽早进行,早日身体康复,重返工作岗位。经多次三方协调,终于原告和第三人达成协议,由原告一次性补偿第三人70000元。本案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达到了解决矛盾,社会更和谐的目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满意,让这件行政案件得到了最好的结局。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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