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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好友名义贷款逾期不还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15 10:03:19
本网讯(通讯员 王长平)
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将会长期影响个人的生活、生产等金融活动,造成影响和损失须赔偿。日前,江西省广昌县一男子以好友名义贷款逾期不还被告上法庭。
2010年2月10日,李贵生因生意上资金短缺,并其在银行有多笔贷款未还清,在获得其好友刘龙明的同意下,约定以刘龙明的名义与银行签定了贷款协议。该笔贷款金额20万元,贷款期限1年,即还款日为2011年2月10日,名义上贷款人为刘龙明,但实际使用人和还款人均为李贵生。而贷款期限届满时,实际借款人李贵生未如约还清贷款。2011年8月中旬,刘明龙购买住房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为负面记录,从2011年2月10日至2011年8月10日,共逾期还款6个月。致使刘明龙在银行办理购房按揭贷款业务受阻。 后经刘明龙催促,昔日好友李贵生还清了所欠的20万元贷款,但刘明龙认为因李贵生的逾期还款致其在银行出现不良信用记录,严重影响了他本人的生产经营等金融活动,造成其现已不能办理购房按揭贷款,要求李贵生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20万元。 而李贵生认为自己现已全部还清了银行的欠款,无需再赔偿任何损失。为此,遂诉至法院。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李贵生未如约还清银行贷款,致昔日好友刘龙明的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中逾期还款金额大,时间长,负面记录较严重,将给刘明龙生活上带来许多不便,且事实上已使其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业务时受阻,该不良信用记录将持续存在一段时间,依银行惯例一般为5年。这将会给刘龙明的生活、生产经营等金融活动带来许多不便,刘龙明的损失事实上是客观存在的。 同时,对于刘龙明请求李贵生消除影响一诉,因在银行的签订贷款名义人为刘龙明,李贵生无法更改已生成的信用记录,亦无法消除银行不良信用记录给刘龙明造成的影响,故该诉求不予支持。在赔偿损失方面,虽然刘龙明无法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但其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且该不良信用记录将持续影响刘龙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故李贵生应酌情赔偿刘龙明为此遭受的损失。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关于违反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法院酌情判定李贵生赔偿刘龙明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造成的损失10000元,并驳回刘龙明要求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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