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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种树危及高压线砍伐后获赔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12-08-15 10:29:02
本网讯(通讯员 程波 陈超)
高压电线保护区内种桉树危及电力安全,农户签订补偿协议却不伐树。为切实维护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8月13日,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蓝老汉砍伐线路保护区域内的150棵桉树,原告柳州市供电局补偿被告经济损失7500元。
被告蓝老汉系广西柳江县洛满镇人,2005年3月在村屯山岭种植桉树。2009年11月,原告柳州市供电局架设110KV杨满线(杨柳站至洛满牵引站),该线路为重要用户专线,若发生故障跳闸,将严重影响柳州电网的安全运行。根据我国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规定,高压线路外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0米并垂直于地面的区域为电力线路保护区。经现场核查,被告所种桉树有150棵在该线路保护区内,且有部分树木与电线接触,如不及时砍伐很可能造成重大的电力生产责任事故。 2011年12月,为清理树木消除安全隐患,原告与广西柳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后,该物业公司和被告协商后签订《树木砍伐协议》,双方约定:在线路导线向两侧延伸的10米水平距离的电力保护区内,蓝老汉不得种植高度超过2米的树木,树木砍伐补偿标准为50元/棵,砍伐150棵,一次性补偿7500元,户主在签订本协议后10日内砍伐完毕,否则线路运行维护单位依法砍伐。协议签订后,被告蓝志毅认为补偿标准偏低,要求补偿100元/棵,故没有砍伐树木,且阻拦物业公司砍伐。为此,柳州市供电局多次和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庭。 柳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对已经种植的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应当修剪或砍伐。新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砍伐树木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原告柳州市供电局架设的110KV高压线路穿过被告蓝老汉的林区,若对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砍伐,应当补偿被砍伐树木的经济损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并协商一致签订了《树木砍伐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以50元/棵补偿价格偏低为由拒绝履行协议,其行为明显构成违约,且于法相悖。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砍伐树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应当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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