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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男子深夜行窃63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5 09:54:53


     本网讯(通讯员 廖长春)   近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入户盗窃案,以被告人谢某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谢某宝系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2012年5月9日晚11时许,被告人谢某宝伙同卢某飞(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泰宁县林业路伺机盗窃。5月10日凌晨2时许,二人行至林业路见一大门未锁遂闯入盗窃。二人在一楼未盗得财物,后用在一裤子内搜到的钥匙将二楼客厅门打开,进入二楼室内盗窃。被告人谢某宝在一音响上偷到现金63元,随后欲进入其他房间行窃时被发现。被告人谢某宝在一楼大厅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谢某宝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所盗得的赃物被依法扣押退还受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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