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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了“救”妻子出手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8-15 10:46:44


     本网讯(通讯员 黄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兴乡中年男子潘某金见妻子跟别人发生争吵,被别人“欺负”,为了“救”妻子,他“该出手时就出手”,持一把锄头将他人头部打伤。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某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1年2月10日9时许,被害人潘某海的母亲因宿怨与韦某平(被告人潘某金的妻子)、黄某琼(潘某规的妻子)发生争吵,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当日10时许,潘某海驾驶摩托车驶到都安县大兴乡国隆村那卜(地名)时,正好与走在其车前的韦某平发生碰撞,后潘某海与韦某平发生争吵。这时,正与附近种植玉米的潘某规和被告人潘某金闻讯后,各持一把锄头赶到,潘某海与潘某规互相拉扯并扭打在一起,被告人潘某金“救”妻心切,也加入“战斗”,遂持锄头朝被害人潘某海的头部打了一下,潘某海头部受伤后随即倒地。

    经都安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潘某海头部的伤势属于轻伤。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潘某金与被害人就经济损失达成协议,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与被害人本是同祖同宗,同根同族,本案由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对案发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以上情节,于情于理于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望双方能珍惜机会,重新修好,和睦相处。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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