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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的契合
——审判管理权与法官审判权的合理化配置研究
作者:吴显敏   发布时间:2012-08-15 12:06:22


    论文摘要: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和审判运行机制,是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按照法制原则进行审判运作,必须解决好法院内部审判管理权与法官审判权的关系问题,这涉及到法院能否依法、公正、独立的行使审判权,能否通过法院内部科学的监督、管理和法官依法履行职责而落到实处。本文主要论述审判管理权和法官审判权的关系和内容,规范审判管理权运作轨道,保障审判权的公正行使。这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本文共计4436字)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规定,要“科学设置法院内设机构,进一步明确审判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分工,改变目前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的状况。”自此,人民法院开始启动了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审判管理中,审判管理权在运作中失范是成为普遍现象,审判管理权的越界行使和缺乏程序性,阻碍法官审判权在法律的准绳上规范行使,影响审判活动规范、高效、高质地开展,对审判的法律与社会效果具有突出的消减作用。

    一、理论探索:审判管理权与法官审判权的再认识

    (一)审判管理权:行政权的本质属性

    审判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审判管理是指对法院人、财、物和案件的全面管理,即与法院管理的概念同义。狭义的审判管理是指法院对案件审判活动的管理,即单纯对法官办案的管理。笔者认为,审判管理权是法律法规或司法规范性文件授权法院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行使的,以科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组织、规范、指导、协调、监督、指挥和控制审判行为等为主要手段的,以服务和保障审判权正当有序运行为目的的一系列权能的总和。实践中,往往强调审判管理不同于行政管理,强调审判管理的制度性。实质上,审判管理权的本质是行政权。就管理学意义而言,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事实上都是通过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等活动,确保管理目标的有效实现。审判管理权是法院自身行使的司法行政管理权。审判管理如同法院内部人事管理、政务管理、物质装备管理、警务管理等一样,其性质属于司法行政管理权范畴。 

    (二)法官审判权:法院审判权的具体体现

    法官审判权,是指各级法官个人在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中,依法享有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职权。从国家法律实施和司法权运作方面看,带有公权力的特点;从法官自主审理和裁判案件并取得一定工作利益方面看,又带有权利和利益的特点。法官审判权是法院审判权的具体体现,是对审判机关职能的具体化。

    二、现状审视:我国审判管理权与法官审判权运行现状的分析

    (一)历次改革: 审判管理模式的演变

    审判管理制度的模式演变我国的审判管理制度形成于人民法院建设初期, 并沿袭至今。从其发展历程来看, 其具体内涵和表现形式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第一阶段是高度收权的审判管理模式:在2000年以前, 几乎所有案件的裁判结果都必须经过院庭长审批签发才能予以公布。院庭长在签发裁判文书时, 不仅可以对文字表述进行修改, 还可以对裁判文书中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在这种模式中, 审判管理行为侵入审判活动的领域, 使司法裁判活动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 院庭长成为事实上的一级审判组织, 对案件具有最终决定权, 严重分解了法官的审判权。 第二阶段是:高度放权的审判管理模式:2000年左右, 全国各地法院相继开始开展审判长选任和合议庭职责改革, 审判管理权限和方式随之发生重大变化。大部分案件的裁判权和裁判文书签发权交由合议庭和审判长独立行使, 只有很少部分案件须由院庭长把关。 第三阶段是约束型放权的审判管理模式:2004年以后, 各法院乃至各业务庭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裁判权运行方式作出了一定的调整, 高度放权模式下制定的相关规定在实务中大多被废止或发生异变, 院庭长的审判管理权又开始在放权基础上向收权回归,除院庭长的指导监督权有所凸显之外, 其他形式的审判管理措施并未及时跟进, 审判管理处于单一、无序的状态。

    (二)深度分析:我国审判管理权与法官审判权的冲突及其原因

    审判管理权主要以法官审判行为作为管理对象,而审判行为直接体现着法官对审判权的运用,它们的关系应作如下界定:

    (1)位阶上的相异关系

    我国宪法采用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下的一府两院架构,审判权与行政权、检察权位于同一权力位阶上,审判管理权显然地处于比较下位的权力位阶上。

    (2)目标上的相近关系

    审判权通过法官的审判活动,实现公正高效解决纠纷的权力价值,审判管理权则是通过服务和保障审判权的规范运行,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与高效。审判权一般更多地强调公正优先,审判管理权更注重追求审判效率。

    (2)管理上的单向关系

    审判管理权自产生时起,就主要以管理审判行为司法改革为己任,审判管理权监督审判权,而审判权则应当接受监督,这是一种单向的管理关系。

    (4)态势上的对立关系

    在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已经成为普遍共识之后,行政权属性的审判管理权必然与司法权属性的审判权形成对立,审判管理权的行政权属性会使其在二者的关系上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

    审判管理权与法官审判权是一对具有逻辑关系的权能和职责。正是这一对相互联系十分紧密的职权,导致前者对后者的严重不正当干涉和超越,形成了两个层面上的职权冲突:一是同一主体既有审判管理权,又有审判权(主要是对案件裁判的决定权)时,往往会以管理权不当介入甚至替代他人审判权,或以审判权埋没管理权,从而发生冲突;二是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过分强调上级法官对下级法官的管理,削弱了法官相对独立的审判权,或者过分强调法官的独立审判权而忽视管理职能的应有作用的极端主张和做法,极易造成两者在宏观上的矛盾和冲突。

    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独立的审判权,从不同的层面上表现出来:一是法院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二是法院之间相互独立。每一级的法院从法律上都享有独立于上级法院的审判权力和地位,但现实情况却是下级法院就个案问题向上请示、汇报和沟通,上级法院顺势所为的指导、协调和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审级监督并非同一概念。上级法院的审级监督常常存在越位的问题,如指令或暗示下级法院按照其意图审判案件,案件请示制度的设置从部分意义上就是对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否定和排斥。法官的相对独立性,是法官的裁判者地位所决定的,没有相对独立的职权活动空间,法官的裁判者地位就无从保证,其裁判者的职务价值就无从实现。裁判者纵然有强烈的公正观念,也可能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走向公正的反面。

    三、理念突破: 审判管理权与法官审判权关系的重新定位

    我国法院内部有两套正式制度, 这两套制度从原则上讲是为了分别针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工作。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为法定的审判组织, 代表法院具体行使审判权。法官审判权是指审判组织依法享有的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职权。法官审判权的内涵在于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和裁判案件的程序及实体问题。法官审判权只有通过依法、独立、公正地运作, 才能体现和发挥法院所独有的审判职能。审判管理权是指法院内部负有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员和机构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审判管理权的内涵在于指导、监督和服务法官依法办案。审判管理权与法官审判权应是服务与被服务、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

  四、制度设计:审判管理权与法官审判权分权运行之路径

  要解决审判管理权对独立审判权的冲突和越位,必须解决好审判管理权行使的程序化问题,以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规制上级法院及本院院长和庭长等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的职权活动。

  (一)处理两权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

  处理好两者关系要做到互不偏废,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管理权的作用和效能,又要规制管理行为实施的过程和方式。这是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司法公正的本质所要求的,据此将处理二者关系的原则概括为“维护保障、监督制约”八个字。以下从两个层面上探讨审判管理权对法官审判权的作用:

    (1)维护保障。这是从审判管理权主动行使和两者关系的协调统一层次上讲的,就是指要通过审判管理权的正确行使或对审判管理活动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为法官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提供最有力的保障,维护法官相对独立地位和价值的实现。

    (2)监督制约。审判管理者要对法官独立审判中可能或者必然存在的违背程序和实体法律规定,违背有关科学原理和基本理论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制约法官自由裁量行为中的主观随意性,防止法官审判行为失控导致违法审判问题的发生,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二)工作机制:以服务和保障为核心内容的审判管理权

    以服务和保障为核心内容审判管理必须秉持为法官审判活动创造良好工作环境的良好用心。“管理就是设计和保持一种良好环境,使人在群体里高效率地完成既定目标。” 这种良好的环境需要管理者坚持以人为本,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强化服务意识来创造,要“从管理对象而不是从管理的主体出发来思考组织决策”, 充分关注法官的需求,围绕案件审判并以法官的行为规律为中心,创造有利于法官施展才能、释放潜能的工作机制和环境,为法官开展工作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审判管理必须以构建符合司法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管理制度为基本条件。应针对分案、排期开庭、审限变更、送达、结案等审判工作节点,细化完善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保障审判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应探索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监督制度,通过案件评查、分析、研判、通报等手段,促进同类案件的更好处理。审判管理必须着眼于建立审判管理决策的科学保障机制。在审判管理过程中,建立决策的调研前置制度,通过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和重点分析审判工作运行态势,认真细致评估分析审判形势,是确保审判管理决策符合司法审判工作规律,做到审判管理不失位、不缺位和不越位的根本方法。

    故审判管理权的权力范围应作如下界定:

    1、审判流程管理。对从立案、送达、开庭、裁判结案到归档全程跟踪监控,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及时、不超审限。对具有久拖不决、鉴定、中止、延期审理和审限监界警示等事项的案件及时了解、过问和督办。掌握中止、中断、延长审限、延期审理的情况,并严格审批。

    2、司法统计工作。通过准确的司法统计数字所反映的情况,审判管理办公室能够掌控审判工作总体状况,并及时为院党组、院长决策提供准确的情况分析。

    3、案件质量评查。从程序到实体进行严格的评查、认真地分析、研究并及时通报,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达到纠正错误、指导审判、提高审判质量的目的。

    4、审判绩效管理。从案件合格率、审限内结案率、公开审判率、当庭宣判率、上诉率、发回重审、改判率、申请再审、申诉率、裁判文书合格率、息诉服判率、生效案件维持率、涉诉上访率、调解率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估,以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5、审判协调枢纽。在审判流程管理过程中,为各审判庭、综合部门之间和各个审判环节之间的紧密联系、相互配合积极进行协调,为各个审判庭的工作提供各种服务,解决各种困难,保证审判工作的高效运转。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安排审委会工作日程,掌握审判工作动态,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除限定“审判管理权”行使的权力范围以外,更要明确监督性、奖惩性和指令性管理的范围和情形以及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效防止“审判管理权”不当侵蚀审判权。

    结束语:

    管理的本质在于协调,面对审判管理权对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活动的介入,应当保持一种谨慎、克制的态度,并将其限制在合理的维度里,那就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当然,要真正划清两者的界限,使管理者专司管理,审判者专司审判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规范审判管理权的行使,使之不越雷池,努力实现分域而治,科学衔接,并使审判工作逐步向系统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亟待解决。

参考书籍:

1、王光龙:《裁判文书签发制度的思考》,改革前沿, 2003年第2期第61页。

2、张国臣:《科学的理念成功的探索关于登封市法院矩阵式审判管理模式的调查》,法制日报,2006- 11- 01( 第五版)

3、蒋涛, 李如虎:《法院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05年第5期第63页

4、[美]哈德罗??孔茨、海因茨??韦里克:《管理学》,马春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5、兰云光:《组织行为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6页。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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