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沈宗贤)
原、被告为共事多年的同事,两人因酒后打牌引发争吵甚至出手相向,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被告承认酒后打人,但经单位领导、同事劝说后却拒不道歉。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唐某赔偿原告曾某医疗费2119.8元、误工费824无、护理费3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合计3647.8元的50%,即1823.9元。
2012年4月,全州县某单位曾某、唐某与其他四们同事一齐到某农村玩。午饭后,同事们聚在一起打牌。打牌过程中,唐某指责曾某乱出牌,曾某指责唐某“羸得输不得”。因两人都喝了酒,所以言词过激,互不相让,相互推搡。在场人劝阻未果。曾某在吵打中被致伤,受伤后即被送到全州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8天,用去医药费2119.8元,医院诊断曾某的伤势为:1、脑震荡;2、前额部头皮挫伤。医瞩不适随诊,建议出院后全休2周,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需陪人一名。事后,两人所在的单位曾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曾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6280.0元。
法院认为,同事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互相宽容,维护和谐、文明的同事关系。原、被告酒后因打牌发生争吵,本应听人劝告平息事端。但双方仍然逞一时意气而不听劝阻,导致原告被致伤,双方当事人对该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的损伤与自己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伤势轻微,出院后全休两周及加强营养的医瞩,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原告要求赔偿出院后误工费及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