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男子调戏女网管被制止怒而捅人重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5 11:15:37
本网讯(通讯员 王丽芝 胡娟)
广西全州县一名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辍学,在家期间仍然不思悔改,在网吧上网还调戏网吧女管理员,遭人制止后,心生不满,竟然持卡刀将人刺成重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一审以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经济损失款人民币97228.4元。
2011年5月1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全州县才湾镇某网吧内调戏该网吧女管理员刘某,遭到陈某某制止而心生不满,后被告人唐某某持卡刀到陈某某家一楼客厅,将陈某某右腹部杀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 2012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归案。 陈某某受伤后当天被送至全州县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47天(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7月2日),用去医药费11860.10元,另5月17日用门诊医药费三单为133.5元、15.3元、27元。医院诊断证明:1、腹部刀伤;2、右侧腹直肌部分破裂;3、大网膜血管破裂。医师意见:出院后继续全休4月。陈某某出院后于2011年11月15日-23日、2012年3月12日用医药费11单,共计人民币1034.5元。 诉讼中,受害人陈某某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388076.40元(医疗费13040.4元、误工费233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80元、护理费3290元、鉴定费700元、营运车辆停运124天损失费339648元、停车费6200元)。被告人唐某某分文未赔。 被告人唐某某读完初中二年级后,因沉迷网络辍学回家,在家表现一般。被告人的母亲已于2007年因病去逝,父亲在外打工,姐姐在上大学,家庭经济状况一般。案发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并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称唐某某系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无证据证实,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行为使受害人陈某某遭受了经济损失,对其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陈某某要求被告人唐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三十八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过高,只予部分支持。法院遂作出如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