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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运输“冰毒”70余克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5 14:39:43


     本网讯(通讯员 杨本干 黄小果)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运输毒品,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可家住广西田东县的被告人岑某为了高昂利润,竟不惜以身试法,最终落了个“领刑进宫”的下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岑某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元。

    2011年9月29日,被告人岑某从田东县坐车到广东东莞市长安镇与一名河南人购买了70多克的“冰毒”。当天下午,岑某乘坐一辆由深圳至南宁的大巴车返回。次日上午8时许,岑某在南宁市北大客运站碰见“粉友”田东人范某。遇到同道中人,岑某欣喜若狂。范某对岑某说,自己有几个朋友在百色市平果县城等他,于是叫上岑某一同前往。眼见有利可图,岑某与范某一拍即合。大约9点多钟,岑某与范某搭乘出租车来到百色市平果县某高速路收费站。出了站口后,范某指着停在路旁车牌号为桂ALXX30的一辆小轿车,让出租车司机停在轿车后面,然后迅速背着身上的挎包上了小轿车。不料几分钟后,公安民警突然出现,并将桂ALXX30小轿车和出租车及车上的所有人员控制。

    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被告人岑某挎包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毛重72克、净重70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从范某(另案处理)挎包内查获十包、净重4944克的“K粉”,一包、净重19.5克的甲基苯丙胺。

    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岑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制度,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70克,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认罪表现等,作出了前述一审判决。被告人岑某对判决不服,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岑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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