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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夜入丈母娘家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5 14:49:15


     本网讯(通讯员 韦小丽)   近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上门女婿盗窃丈母娘家财物的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冯某是被害人陈某的入赘女婿,婚后不久被告人夫妇便与被害人分家生活,2010年3月份,被告人因被害人出售家庭土地得款八万多元只分给其妻二万元而不满, 遂产生盗窃被害人饲养的石龟出卖补偿的犯罪心理。2011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趁妻子熟睡之机,将妻子持有的被害人房屋后门的钥匙盗到手,同时从家中准备了螺丝刀一把和黑色遮阳网一张,将被害人饲养在三楼楼面水池里的20只石龟(价值人民币26560元)装进黑色遮阳网内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至荔浦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如果与人民法院以往所判决的同事实、同情节的盗窃刑事案件相平衡,不宜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但本案是因为家庭内部矛盾引起,且案发后,被告人的妻子积极代被告人将盗窃的全部赃物退还给了被害人,被害人未造成损失;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彻底,被害人又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的盗窃行为表示给予谅解,并多次到人民法院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和宣告缓刑;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和村民也联名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和宣告缓刑。故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及现行的刑事审判政策,又有利于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矛盾、促进家庭团结,同时还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人性化执法。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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