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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炸伤人 生产厂家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2-08-15 15:45:44


     本网讯(通讯员 雷超荣 徐善珊)   8月9日上午,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并当庭判决被告大理某啤酒厂赔偿原告、受害人王某经济损失4.8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系搬运工人,2011年7月7日下午3时许,原告为丽江市晶晶副食经营部搬运大理某品牌啤酒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玻璃碎片将原告左手手背炸伤,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王某左手及小指伸直肌和内收肌腱断裂。经鉴定,原告伤情为10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啤酒生产厂为原告支付各种费用20000元。

    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在搬运被告所生产的啤酒过程中,啤酒瓶发生爆炸致使原告受伤。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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