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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青年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5 16:27:46
本网讯(通讯员 黄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仁乡的卢某福等小青年,因为不满邻近的火砖厂在生产时产生的噪音刺耳,酒后窜到火砖厂找老板“算账”,寻衅滋事,打人砸物,为此惹来牢狱之灾。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福等3人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卢某福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黄某荣、覃某简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6月,林某国老板租了都安县拉仁乡一个火砖厂进行生产经营。2011年9月17日15时许,卢某福以火砖厂制砖烧煤影响群众休息及污染环境为由,到该火砖厂找到老板林某国并对其进行殴打,林某国被打后不服,便到火砖厂宿舍持一把菜刀与卢某福对峙。黄某荣听闻其朋友卢某福在砖厂跟人打架后便持一把砍刀,并叫上覃某简一起来到火砖厂帮忙打架,林某国见状,就跑到其宿舍关门。卢某福、黄某荣、覃某简三人便踢踹宿舍门,并将火砖厂内的凳子、饮水机、配电器、传送皮带等物砸坏。林某国见后就从宿舍出来欲制止,卢某福持铁铲、黄某荣持砍刀、覃某简持砖头对林某国进行殴打,林某国的面部被打伤。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师鉴定,林某国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福、黄某荣、覃某简随意殴打他人并毁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实施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卢某福、黄某荣各自持铁铲、砍刀殴打他人,所起的作用较大,是主犯;被告人覃某简只起到辅助性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荣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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