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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办的第一个未成年犯罪案件
作者:王丽芝   发布时间:2012-08-15 16:35:10


    2012年年初,我受院里指派,来到少年法庭从事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判。3月,即接手第一个未成年犯罪案件。作为一个母亲,作为一个女性审判员,我坐在审判台上,面对那一起案件,我替他们惋惜,心情很是沉重。

    案情是这样的:被告人唐某某在初中二年级时被学校开除,其怀疑系受害人向学校老师告状所致,因而对受害人怀恨在心。2012年1月14日16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蒋某某发现受害人后打电话告诉被告人唐某某,后被告人唐某某、马某某、蒋某某在全州县凤凰乡汪里村委仙仁桥路口拦住受害人并对其进行殴打,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持卡刀将受害人腹部杀伤。后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2012年1月16日、2月3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蒋某某抓获归案。

  2012年2月21日,受害人及其父亲与三名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达成了一致赔偿协议,即赔偿受害人五万元人民币,款已给付;被害人对三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通过调查、走访的方式,了解到被告人马某某在二岁多时,其母亲离家出走,祖母系先天性精神病,从小失去母爱的被告人马某某由其父亲一人抚养长大,家庭经济困难。其读小学时,学习成绩较好,曾在小学五年级的广西青少年科技中心小学生创新作文竞赛中荣获三等奖。读完初中一年级后,因沉迷网络即辍学回家,在家表现较好。被告人唐某某的父母亲常年在外打工,将唐某某留在家中与其祖母一起生活,表现一般。其家庭经济状况一般。被告人蒋某某的父亲因伤致残,其从小寄养在本案的辩护人马祖矿家中,其表现一般,家庭经济困难。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并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蒋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蒋某某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积极赔偿,均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本案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抗诉,三被告人亦没有上诉。

  在办理这件案件的时候,我最深的感受是:一、缺少家庭的关爱,应该是本案少年走上歧途的最初原因。正常的家庭教育是少年健康成长的关键。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是社会构成最基本的细胞,是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其它亲族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的最基本的单位。少年健康成长,需要正常的家庭教育。本案三被告人的家庭都不是正常的家庭:被告人马某某是典型的单亲家庭;被告人唐某某是留守儿童;被告人蒋某某是家庭有缺陷。这三种家庭对孩子都缺乏必要的关心和爱护,失去了良好的管教条件,失去了亲情的呵护,任孩子自己在外自由闯荡,乱交朋友,甚至于被别人利用,充当犯罪的棋子。二、因讲义气而去犯罪。未成年人因心理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差,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影响和干扰,容易冲动,其违法犯罪多具有偶然性,犯罪起意快,且一般没有特定的犯罪对象,往往只要一人提及,其他人便不假思索同意,说干就干,不计后果。本案就是马某某和蒋某某为了给唐某某出气,报复其同学,而将其同学杀伤。因注重义气而作出一些自己也知道是错误或者是犯罪的行为。正象马某某的父亲所说的“儿子,以后做事要长点脑子”。

    这是我到少年法庭后接办的第一个案件,虽然案件已审结,虽然当事人均服从判决。但是我的心情依然很沉重,不只是为了受重伤的受害人,更是为那群与他同龄的犯罪凶手感到惋惜!因为他们的疑心,他们的一时冲动,一点报复心,将蒋某造成重伤,却将自己推上了犯罪道路…我真诚地希望我们的父母在对待养育自己的孩子时多一份责任、多一份关爱;我们未成年人之间多一份友爱、多一份慎重。最后,我真诚地祝福我们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能够健康茁壮的成长。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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