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长平 邱家亮)
江西省广昌县京都、京发、京安三家物流有限公司互为联保向某信用社贷款,约定三公司任何一方贷款,另外两家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各方签订贷款协议后,信用社分别向三公司各发放40万元贷款,但贷款到期后,三公司均未按照约定向信用社偿还借款本息。8月15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该三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三公司各自偿还银行借款本息合计45万元,并互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27日,广昌京都、京发、京安三家物流公司签订《信用共同体成员承诺书》及《信用共同体联保承诺书》,约定:信用社社与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截止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同日,三公司分别与信用社签订《中长期借款合同》,信用社也分别向该三家物流公司发放了40万元贷款。但借款到期后,原告信用社多次向三公司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三家物流公司均未还款。为此,信用社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借款到期后,三物流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其行为属违约,应依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且三公司之间互为联保,即作为贷款的担保人,对借款的偿还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据此,法院一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