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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监护人侵权责任
作者:姜蕾 发布时间:2012-08-16 09:34:19
[内容提要]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监护人也要承担起管教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责任,对于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本文从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点、构成要件及诉讼地位三个方面来阐述。
[关键词]监护人、被监护人、责任承担 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是对监护人责任的规定。监护人责任的另外一种称谓,是法定代理人责任。在多数侵权法的著作中,都对这种侵权行为采用这样的称谓。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监护人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监护人责任是对人的替代责任。监护人责任是替代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具体的侵害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侵害了被侵权人的权利,但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呈造成损害的行为人,而是行为人的监护人,是监护人替代实施加害行为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是典型的替代责任。 (2)监护人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监护人责任是过错责任,这种过错并没有体现在具体的加害人身上,而是体现在行为人的监护人身上。监护人的过错表现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并由此作为这种侵权责任构成的过错要件。由于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因此,监护人的过错并不需要原告证明,而是由具体的加害行为人的侵害行为而推定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 (3)监护人责任的确定受行为人财产状况的制约。在各国的侵权法中,对于监护人责任的确定都是依据行为人的责任能力而确定,即没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或者心智丧失之人,不承担侵权责任,而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责任。我国立法没有采纳这种规则,而是确定监护人责任的承担,受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有无财产的制约:行为人自已有财产:的,应当先从他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金,赔偿不足部分,则由其监护人承担补偿性的连带责任。至于行为人的财产,可以是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所得财产。行为人投有财产的,则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4)监护人责任以公平责任为补充。我国的监护人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但是,在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对于实施加害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已经善尽监护职责的时候,即监护人自己无过错,但是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侵权责任,而是“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是公平责任的适用,是考虑平衡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5)对于成年监护制度,我国民法尚未建立,本条留出适当空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植物人等,都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设置监护制度保护,在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是应当补充这个制度的。本条留出适当空间,可以容纳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责任。 二、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监护人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责任构成必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在监护人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中,损害事实的要件并没有特别之处,其他三个要件具有显著特点。 (一)违法行为 监护人责任是替代责任,其违法行为的要件必然是行为人与责任人相脱离,是责任人为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最首要的,是违法行为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构成监护人责任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他人利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实施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依此推理,认为受他人帮助实施侵权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构成共同加害人,是值得研究的。如果未成年的或者患有精神病的侵权行为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他人予以帮助,构成帮助行为,但是基本的、主要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还应当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或者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进行帮助,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实施的行为,其监护人未尽监督责任者,即构成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与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才比较合理。如果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人帮助或者帮助他人,都由帮助人或者被帮助人自己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加害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否则不足以认定构成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在监护人责任构成中的行为,是未尽监护职责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义务,这种义务是作为义务,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没有教育管教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之造成他人的损害,因此,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二)主观过错 监护人责任构成中的主观过错要件最主要的特点,是主观过错与行为人相分离,即主观过错不是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对行为人负有监督之责的监护人的过错。 监护人过错的第二个特点是,监护人的主观过错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监护人主观过错的内容是未能善尽监督责任,具体表现为疏于教养、疏于监护或者疏于管理。这些,都是监护人应当注意而未能注意,因而为过失的心理状态。此外,监护人责任构成中的主观过错要件不采证明形式,而采推定形式。如果监护人认为自己无过错,则举证责任倒置,由监护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已尽监督责任。监督是否疏懈,应以加害人行为之时为准。即在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监护人是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尽其监督责任,过去因监督之不得其宜而养成不良之倾向,尚不能以为对于第三人负责的原因。唯于行为时,对于有此不良倾向者,是否为其必要的特别注意,以定其疏懈之有无。 (三)因果关系 监护人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双重关系。首先,加害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须因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两者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无此联系,不构成侵权责任。判断的标准,应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衡量。这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的要求是一致的。其次,监护人的疏于监督责任与损害事实之间亦应有因果关系。但是,这种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链上相距较远,而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具体要求是,监护人的疏于监督职责,是行为人即受监督之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原因,受监督之人因为监护人疏于监督而实施加害行为,并因此而导致被侵权人的权利被侵害。尽管疏于监督之责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非为直接,但却必须具备这种因果关系,不具备这种因果关系,就不构成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学者认为,监督之疏懈与损害之发生,应有因果关系。如证明其无此关系,监护人亦可免责。 三、监护人侵权责任在诉讼中的地位 1、原告只起诉未成年人。这种情况下,因为原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所以立案庭应予立案,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但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未成年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赔偿时,审理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告之应更换或追加监护人为当事人,若原告仍坚持诉未成年人则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或部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无财产的未成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未成年人将其所有的财产全部用于赔偿之后,便成为无财产的未成年人,对不足部分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只起诉未成年人之监护人时,人民法院亦应受理。有人认为监护人与受害人(原告)之间不存在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所以不予受理。的确,监护人没有为加害行为,不是损害赔偿中的行为人,但法律规定,他是民事赔偿的主体(民法通则133条)监护人基于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这种替代责任。另外,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应仅理解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虽无直接关系,但有法律规定的,亦应为当事人。所以,监护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为了明确这种关系的特殊性,不妨将案由定为“……赔偿监护人替代责任纠纷”。如人身伤害赔偿监护人替代责任纠纷。 在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监护人因为可能替代加害人承担责任,应享有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首先可以就作为基础关系的损害赔偿关系中的事由进行抗辩,如以加害人没有为加害行为,或没有造成诉称的损害结果等事由抗辩。这种抗辩权从他们的监护关系亦可说明,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决定了他们之间就诉讼问题无法商量(因为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亦无须商量(因为一方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其次监护人可以自己已尽了监护责任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减轻自己的责任。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当监护人有证据表明自己尽了监护责任,自己无过错,当然可以减轻他的责任,然后根据公平原则由其适当承担民事责任。最后监护人还可以实施加害行为的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财产为由进行抗辩,以减轻或免除替代责任。这时监护人应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应追加未成年人为共同被告,并由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其财产不足赔偿时,才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3、原告将未成年人和监护人一并起诉。未成年人与原告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监护人与之有间接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须对未成年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负举证责任,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未成年人有财产的,未成年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只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总的来说,在未成年人作为加害人的侵权诉讼中,应由监护人作为被告并承担替代责任,只有未成年人本身有财产时,才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在其所有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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