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孝云)
2012年8月10日,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到龙街镇田心村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罚金三万元。
2011年春节过后,被告人杨某帮被告人杨某某在永平县龙街镇田心村龙潭村民小组购买了一块林地,总面积2366.3亩,准备种植核桃,发展经济林果。二被告人签署了委托书,由杨某全权负责林权纠纷、林权流转手续、采伐及中低产林改造手续及其他需要报批的手续,依法进行修路、接水、架电、建房、挖地、种树及后期抚育管理等。同年7月,在被告人杨某的建议和要求下,被告人杨某某同意被告人杨某先挖公路并推出林地边界线。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被告人杨某便租来一台挖掘机,雇请驾驶员和工人挖掘公路、推林地边界线。经调查鉴定,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在龙街镇田心村龙潭小组山场毁林面积达55.7亩,所毁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为215.6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杨某某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55.7亩,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