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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故意伤人出逃七年投案自首
发布时间:2012-08-16 15:40:32


     本网讯(通讯员 刘志峰)   近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蒋某七年前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戴某打成重伤后出逃,七年后在法律的威慑下投案自首,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2004年6月29日13时许,左某等4人(均已判刑)和被告人蒋某,在一木材小区给一个货主装车时,因要拆卸车上的护栏与该车司机被害人戴某发生争吵并撕打在一起,蒋某听见争吵,随手捡起一块木板跑上前伙同一起装车的王某、朱某、李某对戴某实施殴打,蒋某手拿木板向戴的身上各处抽打时将木板打断。这时在车上看车的左某手拿看车用的铁撬棍从车上跳下来,用撬棍打在戴某的头部,将戴某打倒在地。戴某起身后逃跑时,蒋某发现自己的头部出血,就在旁边的板垛上又拿了一块木板追上戴某继续殴打,将戴某再次打倒在地,后被人拉开。经伊春市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戴某硬膜外血肿属重伤,颅骨骨折属轻伤,左外踝骨折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出逃七年,于2011年10月到当地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人民币,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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