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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酿下苦果 妻子出走三年不归
发布时间:2012-08-17 09:45:04


     本网讯(通讯员 张婷)   近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及买卖婚姻的离婚案件,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2005年,原告李某经人介绍与壮族女子罗某相识,当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婚后三年,罗某抛下幼小的儿子,和其父亲一同返回广西娘家探亲至今不归,原告李某多方寻找未果。李某认为,罗某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未尽照顾抚养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庭审调查中,承办法官发现该离婚案件有别于普通的离婚案件。罗某探亲后一直不回,且多年都不曾探望年幼的儿子,包括电话联系都没有,有悖常理。庭审后,承办法官到李某所在村进行走访调查并经其村支部书记证明得知,双方虽然结婚登记属实,但李某和罗某系买卖婚姻。李某对买卖婚姻的事实当场承认。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继应以感情为基础,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某和罗某之间系买卖婚姻,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2008年罗某离家后,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已达3年以上,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依法判决解除李某和罗某的婚姻关系。

    法官提醒广大青年,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是维系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的重要基础之一。买卖婚姻既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可能建立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且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最终男方往往落得人财两空的结果,当事人对此应该慎重。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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