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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自然法的认识
作者:郭仕伟   发布时间:2012-08-17 09:48:56


    谈到自然法话题,做一下对比:在古代,中国从来没有出现过类似于“自然法”的概念,有的是所谓的儒家与法家思想,这些是建立在君权基础上的治理国家的方法。儒家依靠的是“仁、义、礼、智、信”,法家依靠的则是“法、术、势”,这些核心不是建立一套适应民事关系,调整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法律体系,其关注点也不是尊重人权,也不是对人价值的肯定。传统文化是要人们“克己服礼”,最次也是要“禁暴止恶”,永远都是一种根植于农耕经济体现出来的伦理。而在西方,恰恰相反,出现了自然法,其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念和人本主义,自然法精神崇尚人文主义、尊重天赋人权、高唱自由之歌、恪守社会 契约、倡导分权制衡、弘扬法治精神,它是西方哲学、法学理论中最具持久性的范畴和概念,是西方法传统中最具生命力的观念体系。

    什么是自然法呢?然法是指在实在法之外存在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它来源于“客观规律”、“理性”或“人的 本性”。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其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详细理解。自然法理论一直将理性作为其定义的基础,在原始社会,自然法是对自然理性的崇敬;在中世纪,自然法被解释成源于对上帝的崇拜和敬畏,而在之本主义经济建立﹑个人独立性的客观要求强化后,正义﹑平等﹑权利﹑自由等与人的价值密切相关的原则就被自然法学理论奉为瑰宝。自然法是“正义原则的总和”,在某种程度上说,自然法其实是人类信仰的某种理论和原则在法哲学的体现。自然法被认为是正确的法理性的法,因为其是人类理性的本质要求,或者是法律的道德,被认为是沟通上帝和人的桥梁,所以它本身就是正确的和不容置疑的,并且这种正确是道义性的。同时,自然法的威力来源不在于它的独断制定,相反,在于它是实体法效力的根据。自然法规则是权威是道义性质的。由于其是人类追求的理念和原则的问题,因此,它具有更强的稳定性。

    自然法学派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其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从以上的分析理解,我们可以看出,自然法在现实中是可以对实体法进行指导和评判作用的。自然法学思想从古希腊至今就一直延绵不断,而且几乎成为法学主流派而存在,因此我们更应做一番思考,好好吸收和利用。可以从如下方面多重点注意:

    第一,作为社会关系调整的法律一直以秩序作为最重要的价值追求之一。而自然法所追求的一个内在目标就是利益的平衡和秩序的稳定,在社会利益格局符合当时生产力发展状况的情况下,它可以有效的巩固和完善现有实在法律秩序的作用。从本质和长远来看,人类法律的最终追求应该是平等﹑自由和正义这些原则和目标,自然法和实在法的追求是一致的,我们要好好联系起来,让其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自然法的原则和人类的最终追求直接相连。从历史角度来说,社会向着平等自由的状态发展。自然发虚发展历程实证的说明:正是由于人类有了对社会安排进行批评和革新的需要,才会有自然法学的相应发展,而自然法学的发展也反过来促进人类的革命。因此,不能把两者隔开孤立进行讨论。

    第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需要独立自主和平等的个体,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法学很自然就侧重与自由﹑平等和权利方面的发展和完善,并且凭借其高于实体法的理念地位成为一次又一次人性解放和权利斗争的武器。所以,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上层建筑的自然法,是由社会经济发展来决定的,因此,它与整个社会的发展离不开。

    总的来说,自然法在法律思想史乃至人类法制史都有很重要作用,其占据很重要地位,实际上也是由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决定的。从历史和逻辑的角度来说,相信自然法在长期内仍会持续它的不断发展和影响,为人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发挥重大作用。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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