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慧文 曹群)
2010年11月27日7时左右,原告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河南省某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疏忽大意撞上了公路上一被遗落的轮胎,由于采取避险方式不当撞在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上,造成刘某受伤及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轿车损失价值评估为44660元。为此,原告将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并赔偿损失4466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在驾驶车辆时未按规定做到安全驾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杨某13398元。
本案中,原告刘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即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其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能做到安全驾驶,致使交通事故发生,且其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交警部门认定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应当减轻被告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但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处于良好的状态,其却没有及时发现并清理高速公路上遗落物,管理存在瑕疵,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