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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外地遇老乡后合谋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7 10:08:03


     本网讯(通讯员 操先蓉 刘媛)   在他乡碰到老乡,本因好好叙乡情,但是他们却一拍即合,联手盗窃,并将所盗物品拿给另外一个老乡帮助销赃。2012年8月6日,江西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被告人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1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方某窜至本市红谷滩新区前湖大道紫金园小区内,由被告人方某望风、被告人胡某爬窗进入一间房屋内,盗得联想T410-2518Q9型号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60元),索爱S500C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0元)及现金200元。被告人胡某分得上述手机和200元现金,被告人方某分得上述联想笔记本电脑。

    2011年12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窜至本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世纪花园小区内,采取爬窗入室方式进入一间房屋,盗得宏基AS4752G-2432G75MNKK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60元)、诺基亚513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元)及现金3000元。

    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方某将盗得联想笔记本电脑带至广东省惠州市被告人冯某的租住房内,让其代卖。被告人冯某明知该电脑系被告人方某盗窃所得,仍以2300元价格卖与他人并将赃款交给被告人方某,被告人方某将其中200元送给冯某女儿。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胡某分别于2012年1月16日、2月26日在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冯某于2012年3月1日在广东省惠州市被抓获归案。

    又查明,被告人胡某2010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冯某2009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胡某2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59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方某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5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冯某明知财物系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代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胡某、冯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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