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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发放补偿款起争执打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7 10:22:03


     本网讯(通讯员 黄胜强 钟宜华)   为发放补偿款的事起争执,打人轻伤甲级,赔偿经济损失并受到刑罚,被告人为此后悔莫及。8月15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13日上午,村民小组组长邹某到被告人杨某家,发退耕还林补偿款,并要求杨某签字领款,因杨某对此款的发放有意见而拒签,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先将邹某推倒在地,再对邹某头部、胸部等处殴打。邹某住院治疗32天,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10级伤残。在审理中,被害人邹某与被告人杨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杨某一次性赔偿邹某全部经济损失5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的医疗费等全部经济损失,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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