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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联动跨地千里 六年老案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12-08-17 14:02:12


     本网讯(通讯员 王琦超 郭毅)   “办案坚忍不拔,执法认真为民”,这是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收到的又一面锦旗。8月15日,该院通过联动威慑机制,成功执结一跨地千里的六年信访老案,收到良好效果。

    在2006年,申请人北京峰辰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华西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但华西公司拖欠北京公司货款91.8万余元逾期未付,在起诉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9日判决由华西公司给付拖欠货款,并支付违约金4万元。

    2007年3月6日,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华西公司位于巴中市巴州区桂花街农贸市场A2-12号门市。2007年8月29日该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巴州区法院执行。该院受理后,一是立即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查封的A7-12号门市进行核实,发现A7-12号门市抵押给了另案当事人刘明华,并在房管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故未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二是迅速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08年10月22日,申请人北京公司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华西公司在南江下两农贸市场工地有工程款未支付。该院查实后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裁定停止支付52万元,并送达给了南江方园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10月24日,蒋仕清、饶仕成、四川巴中市华西建筑公司为原告起诉南江县方园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支付下欠工程款。2008年11月10日,申请人蒋仕清、饶仕成向南江法院申请退出原告诉讼地位,以第三人身份加入本案诉讼。2010年8月30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民二初字第58号调解书,将区法院冻结在方园公司的52万元价款确认给第三人饶仕成,致使区法院先行冻结的52万元无法执行。申请人北京峰辰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权益一时无法兑现,多次信访到市中院等部门。三是主动汇报,争取领导支持。区法院将此案情况向市中院作了专题汇报,市中院院长王强高度重视,要求中院执行局大力支持、协助区法院,并亲自定方案、亲自督办、亲自协调公安等部门,落实了强制执行措施。

    2012年8月13日,被执行人迫于法律威慑,主动请求与申请人和解,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华西建筑公司同意给付申请人北京峰辰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00万元,首期给付70万元,余款30万元于年底一次性付清。至此,这起跨纵京蜀两地、相隔千里、长达6年之久的涉信访执行案件终于尘埃落定,申请人北京峰辰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特意向区法院送上锦旗以表谢意。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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