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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女子要求残疾前夫资助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8-17 11:51:14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丈夫因病致残,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护理。妻子在离婚时提出,需要丈夫每月资助生活费600元,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6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先唐某和被告蒋某离婚。并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唐某与蒋某经自由恋爱两年后,于1991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2年6月生育儿子小政,现小政正接受大学本科教育。2006年10月,唐某因患脑溢血,造成左侧肢体残疾,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恶化。自唐某患病之日起,因夫妻感情和唐某生理上的原因,双方分居近6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4月,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蒋某答辩称同意离婚,但自己是下岗职工,无生活来源,要求唐某每月资助其生活费600元,并每月资助儿子生活费600元。

    法院另查明:原告唐某系全州县某局高级工程师,系残疾人,需人护理,已于2012年5月因病退休。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告自患病之日起,双方分居近6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因原告患病后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人护理,无经济能力提供帮助,而被告蒋某有劳动能力,故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帮助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由于原、被告的儿子小政已年满18周岁,有劳动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原、被告已无抚养义务,故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给儿子的抗辩主张,法院亦不予采纳。遂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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