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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年辞职后盗窃公司宿舍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7 11:44:03


     本网讯(通讯员 周丽萍 梁秀薇)   90年出生的陈某耍了点小聪明,其从饭店离辞后居然私留宿舍钥匙,并叫收废旧的人员上门将宿舍里的物品扫劫一空卖掉。自以为聪明的陈某没想到自己作案的过程被房门口的摄像头留下身影成为呈堂证供。

    陈某的家住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南岸村,5年前,陈某因犯抢劫罪被判了4年刑期,刑满释放后其想到了找份工作好好干。2012年1月31日,陈某看到南宁市淡村路口的某饭店在招人就到该饭店应聘。陈某被录用后住进了该饭店在南宁市平西村租的民房员工宿舍509号房居住。由于陈某居住的宿舍没有热水,洗澡时陈某只能到608号宿舍洗澡,后陈某从同事处获得该宿舍608号房的钥匙。同年2月19日,陈军因不满饭店的管理要辞职,后私自保留该宿舍608号房门钥匙。同日,陈某趁该宿舍无人在时用该钥匙打开608号房门,并冒充饭店经理跟房东说该宿舍暂时无人居住要将房内的物品搬走。

    随后,陈某叫来了收废旧人员到宿舍内先后将该宿舍内的热水器一个、液化燃气钢瓶一个、铁架床四套偷偷卖掉。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案发时价值合计2641元。2012年3月10日,陈某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淡村市场旁的某网吧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陈某被抓捕归案后还想不清楚自己怎会那么快就落入法网,民警将监控录像给陈某看时,陈某才知道原来是房东在出租屋的大门口安装了摄像头。

    2012年6月12日,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盗窃罪向江南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8月15日,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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