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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多次贩毒且有从重情节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2-08-17 14:51:41
本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王荣)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夏某平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1、2012 年3月12日晚上8点至11点,贯某应“熊猫”之托电话联系被告人夏某平,在高安市城北凤凰一路一个盲人按摩店旁的巷子内,贯某三次从夏某平处购得冰毒,每次买得500元钱的冰毒都交给了“熊猫”。 2、2012年3月13日晚上9点至11点,贯某应“熊猫”之托电话联系被告人夏某平,在高安市城北凤凰一路一个盲人按摩店的巷子内,贯某两次从夏某平处购得冰毒,每次买得500元钱的冰毒都交给了“熊猫”。 3、2012年3月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6点左右,谌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夏某平,在高安市工会旁以600元钱从夏某平处购得二粒麻果和一小包的冰毒。 4、2012年3月17日晚9点左右,谌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夏某平,在高安市工会旁以600元钱从夏某平处购得二粒麻果和一小包的冰毒。 5、2012年3月19日上午,谌某约被告人夏某平在中山商贸城进行毒品交易时,被高安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当场从夏某平身上缴获44包冰毒、2粒麻果和8小管麻果粉。经宜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从44包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25.381克,从2粒麻果和8小管麻果粉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净重量为0.27克。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平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6月4日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平明知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夏某平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达25.381克,且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贩卖毒品罪,并应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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