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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区域性预防犯罪协作机制的思考
作者:刘少平 发布时间:2012-08-17 14:17:06
2009年12月1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从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成为江西第一个国家战略性发展规划区域,对实现江西崛起和跨越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历史意义。为接应国家规划出台,江西提出了“走出一条科学发展、绿色崛起之路”奋斗目标,随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在江西大地如火如荼地开展了起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其中刑事犯罪对社会环境的危害最大,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发展速度,并可能侵害到发展成果,于是加强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刻不容缓。本文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区内的丰城市为研究对象,在对近三年的刑事犯罪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基础上,从预防犯罪层面提出构建社会协作机制的设想。
一、犯罪态势分析 丰城市地处江西中部,面积2845平方公里,人口136万,是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县市。该市有着1800年的建县历史,相传为“干将”“莫邪”两宝剑的发掘地,故又名“剑邑”;唐代文学家王勃曾在《滕王阁序》中以“物华天宝,龙光射牛斗之墟,人杰地灵,徐孺下陈蕃之榻”千古名句,赞美丰城钟灵毓秀。该市提出了“十二五”期末实现“十百千”奋斗目标,即全市本土上市企业达10家、财政收入达100亿元,园区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亿元,争当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县域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领头羊”。可见,丰城市的经济建设所面临的压力不轻,为经济发展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所肩负的担子也更重。 2009-2011年,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刑事案件分别为192件、184件和254件,三年合计审结630件,判处罪犯902人,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53件57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0件15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案件147件194人,侵犯财产犯罪案件273件429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83件136人,贪污和贿赂犯罪案件55件87人,渎职罪案件9件12人。从以上数据中可归纳出以下几个基本结论: 1、三年期间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处于“V”型反转状态,且有继续上升态势。 2、犯罪主要集中在侵犯公私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两大类型,前者案件数量占总案件数的43.3%、犯罪人数占总人数的47.6%;后者案件数量占总案件数的23.4%、犯罪人数占总人数的21.5%;两类案件数量占总案件数的66.7%、犯罪人数占总人数的69.1%。 3、性质更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的“两抢一盗”犯罪案件以及犯罪人员所占比例高。三年中分别审结83件134人、54件83人和94件146人,合计审结231件363人,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6.7%,占犯罪人员总数的40.2%。两抢一盗”是预防犯罪的重点与难点。 4、从“两抢一盗”犯罪人员结构看,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113人,占该类犯罪人员数的48.9%。 5、作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丰城市,刑事犯罪依然猖獗,社会维稳形势依然严峻,要为该市经济发展打造优良的社会治安环境任重而道远。 二、预防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刑事犯罪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其发生原因复杂多变,他是社会、家庭、个人等诸多因素互相叠加或交叉作用的结果。因此,要减少刑事犯罪案件发生,不仅要严打,而且要严防,做到打防结合,打防并用;通过打击罪犯来教育社会公民遵守国家法律,通过采取防范措施来扑灭社会上存在的犯罪苗头;在打与防之间,“打”具有惩罚性和警示性特性,可让公民受到法制教育和法律威慑,在原有社会犯罪态势基础上减少犯罪;“防”具有前瞻性和预防性特性,将社会矛盾管理“关口”向前推移,重视社会隐患排查和初始矛盾化解,从源头上遏制刑事犯罪的发生;从两者社会后效看,防更胜于打,通过预防来减少或消除犯罪,是社会治安工作所追求的理想境界,也是社会管理人性化的具体表现,符合社会价值取向。然而,预防犯罪在社会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三重三轻”: 1、重惩罚 轻预防 随着中央对社会治安工作的不断重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在全国得以铺开并取得了初步成果,如在基层组织专门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政府给辖区各部门下达综合治理任务、社会治安防控制度和体系建设、防控工作监督考核以及“天网”工程的推进等,这些都反映了政府部门对社会治安预防工作的重视。然而,在一些人的惯性思维中,“以惩代防”思想表现浓重,企图通过人民法院对罪犯进行量刑裁判而让其得到应有惩罚,达到让公民从中受到法律教育从而预防刑事案件发生,如热衷于宣判大会、罪犯游行、媒体渲染等,这些做法也确实能起到一定的预防犯罪功效,但如果过度重视刑事处罚对遏制犯罪的作用,这样既不利于对罪犯的人权保护,也偏离了社会管理人性化价值取向。导致轻视社会治安预防工作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该项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又不能在效果上表现“立竿见影”,对具有“政绩观”领导来说,花大力气去做预防犯罪工作,无疑不是最理想选择。 2、重措施 轻实效 当前,预防犯罪措施很多,譬如对在校学生开展理想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开展全民普法,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对犯罪人员实行严厉打击,社区对回归社会的“两劳”人员以及被判处非监禁刑人员开展帮教活动,媒体以案说法等,以策应各种危害社会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发生。然而,刑事犯罪预防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却不尽人意,可从丰城市刑事案件司法统计结果中找到答案,即近三年的结案数走势一直处于高位运行并有抬头迹象。于是,一个社会问题就值得我们去深思,在预防犯罪措施日益完善的情况下,为什么危害社会的案件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且还有增多态势?又为什么措施与实效两者之间没有形成正相关联?其形成原因虽然复杂,但也与重措施缺、轻实效不无相关,如开展全民普法旨在增长公民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一项行之有效预防公民违法犯罪的好措施。但是,由于全民普法是一项浩大的素质工程,需要足够的人力和财力支撑,如何把有限的人力和财力优先投向普法工作最薄弱环节或重点普法对象,增强普法的针对性,提高普法的社会效果,这是我国当前普法工作值得重视的问题。 3、重形式 轻内容 “灌输式”的法制教育,是当前我国预防社会犯罪的主要形式,如举办普法培训班、进行公务员普法考试、普法标语宣传、流动宣讲法律、开展法律咨询、公务人员下基层讲法等,这些措施也确实为预防社会犯罪作出了贡献。由于人的个体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如年龄大小、文化水平、法律认知、社会经验、生活状态、职业类别、智力高低、判断能力等因人而异,这就决定了“灌输式”的教育形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表现在教育内容上“一刀切”,如对公务员普法,从事司法的公务员与其他公务员同念一本书、同上一堂课、同考一张卷,不能做到因人施教、因职而异、因防而需,这是典型的重形式而轻内容的例证,由此普法效果也可想而知。法制教育要重视内容选择,不同的人群应当选择不同的内容,以增加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如对国家公务人员可侧重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对有违法犯罪不良记录人员侧重预防犯罪(或重新犯罪)教育,对有暴力倾向家庭侧重预防暴力犯罪教育,对无良青少年学生侧重预防校园暴力犯罪等,让法制教育内容变得丰富多彩,实现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三、预防犯罪的重点与难点 近三年,该市所涉及的犯罪类型较多,有的是危害公共安全,有的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有的是侵犯公私财产,有的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的是贪污、贿赂、渎职等,这些犯罪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都会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产生了危害,或多或少、或轻或重、或长或短,有的甚至可能产生严重危害,造成巨额财物毁损、人员重大伤亡、重大建设工程受阻或企业破产清算等。相比而言,侵犯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两类案件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危害范围广,危害程度大,从司法统计数据看,两者在案发数量上和犯罪人数上都占居绝对高的比例,因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刑事案件预防重点应该放在这两类案件上,抓住了对这两类案件的预防,就抓住了治安工作的重点,当然也要抓好对其他类型案件的预防,毕竟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需求的是多维而优良的治安环境。再从人的角度讲,预防犯罪的重点对象,在理论上是离犯罪更近的人员,如品德不良学生、有不良记录的流动人员、人格存在缺失的公职人员、“两劳”人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等。 “两抢一盗”案件是侵财案件中的重中之重,其性质更加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尤其是抢劫案件,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被认为是最严重的侵犯财产案件。从发展态势看,“两抢一盗”案件的案发比例长期居高,尤其是2011年度的案件数量和犯罪人数都双双创下了2009年以来的新高,面临的形势严峻,预防压力巨大。 刑事案件的案发过程非常复杂,有的是蓄谋在先,而有的是即生犯意;有的会露蛛丝马迹,而有的则悄无声色;有的是自身意志犯罪,而有的是受人胁迫犯罪等。这些复杂情形给预防犯罪的确带来了不少困难,特别是对“两抢一盗”案件的预防难度显得更大,如在客观方面,抢劫罪案件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案件表现为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抢夺罪表现为行为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可见,抢劫、抢夺案件的“突发性”特性和盗窃案件的“秘密性”特性,说明“两抢一盗”案件是预防犯罪中的难中之难。 四、预防犯罪的协作主体与内容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因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也随之涌现,矛盾之繁多、矛盾之尖锐、矛盾之复杂以及矛盾之激烈超乎我国新中国建立以来的任何发展时期,特别是非对抗性矛盾演化为对抗性矛盾问题十分突出。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犯罪手段也逐渐向智能化方向发展,把高科技手段运用于犯罪活动,这是新时期刑事案件出现的一新特点,可见预防犯罪工作面临巨大挑战,不仅工作量大,而且难度也大。要在预防犯罪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就要在提高预防技能和水平前提下,加强组织、部门与个人之间的通力协作,整合预防资源,形成预防合力,提高预防效能。 由于不同个性特征的人群在犯罪类型上存在一定的倾向性,于是决定其预防犯罪协作主体和协作内容不尽相同,如对学生犯罪的预防,可由家长、学校、公安、司法作为主要协作主体,他们在预防犯罪中饰演着不同的角色并分别承担监护、教育、治安和法制宣传义务。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和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决定了预防犯罪必须走“兵团作战”之路,整合教育、管理、监督、技术、宣传、惩戒等方面资源并进行优化配置,实行充力协作,进行综合预防,而不是“单打独斗”或“乱兵上阵”。近三年来,丰城市刑事案件数为什么不降且反有抬升之势?其中与预防力量协作缺位或预防资源配置不合理相关,甚至有的把预防犯罪看成是个别部门或个人应尽的工作职责,与己毫无相关,缺乏协作精神和大局意识。不同的预防内容或预防对象,其协作主体和协作内容也不相同,即不可将协作主体和协作内容模式化,要因案而异、因人而变,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选择。选择时,一要便利预防。协作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选择谁作为协作主体以及开展哪些协作内容,都要围绕着预防的有效性进行,只要对预防犯罪有利的协作主体和协作内容都可利用和吸收;二要便利教育。教育可以帮助重点预防对象树立正确的理想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以及增强法律意识,从而达到不犯罪或少犯罪目的。预防离不开教育,教育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因此选择协作主体和协作内容时要有利于教育和感化重点预防对象,如选择优秀从教人员、制订周密教育计划、监督教育计划实施、教育效果评估、对协作主体考评考核等;三要便利监管。监管就是对重点预防对象的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和引导,纠正其不良行为,做到防微杜渐,防止恶性膨胀,消除犯罪隐患。如缓刑人员交给社区矫正、违反社会治安人员送往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学校对不良学生活动空间进行适度限制、家长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纠偏等,这些都是监管好措施;四要便利协作。协作预防成功与否,关键看协作主体之间的配合密切程度,若协作主体齐心协力,则协作内容可顺利实施,预防目标也就容易实现;反之,协作主体心力不齐、配合不当,则难实现预防目标。 五、预防犯罪的机制构建 预防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调集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力量共同参与,不仅需要通过教育、制度、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和途径进行综合治理,而且应当建立常态化、规范化、高效化以及社会化的预防犯罪长效机制,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 (一)设立专门预防犯罪组织机构 当前,各级政府部门为应对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问题,专门设立了综合治理管理机构,如县(市)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乡(镇、街办)的综合治理办公室、村委会(社区)的综合治理联系点以及村小组的综合治理联系人等,在组织机构设置上已经实现了综合治理网络化。然而,面对刑事犯罪的复杂化,在客观上需要更强、更有力的组织来保障各种预防措施的实施。然而,各级政府部门现有的综合治理管理机构,其工作职能繁多,其中也包括了预防犯罪职能,但其职能地位不突出,无论是在预防措施上还是在预防力量配置上,都不能满足当前其所面临的预防形势所需。为便于政府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可在县(市)现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内部分设专门预防犯罪组织机构(如“预防犯罪指挥中心”),提高机构行政级别、充实机构人员、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增强机构的战斗力。其主要职能与职责: 1、职能定位 主要职能可设定为组织、指挥、管理、监督、指导和总结本区域的预防犯罪工作;对协作资源进行挖掘、优化、调配、考评和考核。 2、主要职责 一是制定预防规划。判研、评估本行政区域内的刑事犯罪发展态势,因地制宜制定短期、中期与长期的预防犯罪规划,对预防目标、实现路径、措施对策等作出细化规定,作为指导开展预防犯罪工作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二是制定协作规则。对区域内高发性刑事犯罪领域或重点预防对象有针对性地制定协作规则,在协作原则、协作内容、协作方式、协作途径、协作启动、协作分工、协作责任、协作效果等方面作出规定,增强协作的规范性和程序性,提高协作的效率与社会效果。 三是加强对各级犯罪预防组织的建设。按行政管理或地域管理原则,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乡(镇、街办)、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社区)等单位或部门设立专门犯罪预防组织,编织一张覆盖全境的预防犯罪网络,不留“死角”与“空档”,并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上给予充分支持。 (二)纵、横协作 预防犯罪要注重抓好两大协作:一是纵向协作。各级预防犯罪组织在职能上进行明确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合力预防。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外驻)、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乡(镇、街办)等,其主要职责可设定为确定管辖区域内的重点预防范围或人员、制定预防措施、排查矛盾隐患、化解社会纠纷、对重点预防人员进行帮教等;另外,对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小组(社区)以及社会治安联系人,视实际情况分别设定不同的职责;在上、下级之间形成严密的组织协作关系。二是横向协作。由预防组织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力量对重点预防范围或人员开展协作预防,横向协作具有针对性,协作人员、协作内容随着预防内容、人员的不同而改变。横向协作是预防的具体实施,其协作成果关系到预防效果,加强横向协作尤为重要。 (三)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 人防、物防和技防是预防刑事犯罪的三个不同范畴,开展“三防”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犯罪的条件和因素。人防和物防两者是传统的防范手段,如加强值班、增设保安、开展巡逻、加固防盗设施增加破坏难度等,它们是预防犯罪的基础性工作,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并对预防犯罪起了重要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开展技术防范的理想已在生活中逐渐地变为了现实并得到了普遍运用,如对不良网络信息过滤、网络媒体宣传、视频监控、IC门禁等,这些高科技手段为预防犯罪带来了一次新的革命。人防是根本,物防是关键,技防是重点,因此,预防犯罪既要“三防”并举,不可重此薄彼或顾此失彼,又要增强“三防”之间的勾联互动,实现“三防”一体化和机制化。随着犯罪的复杂化和智能化,技防的作用将越来越显得重要,唯有“道高一丈”才能降服“魔高一尺”,他最能反映出当代预防犯罪的水平,也是将来研究预防犯罪的重要发展方向。 (四)打、防并举 打与防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辩证关系,“打”可以让公民受到鲜活的法制教育,让重点预防对象受到法律威慑而却步,从而实现“防”的终极目标;“防”可以增加违法犯罪的成本或者减少违法犯罪因素,从而减少“打”的对象,降低社会对抗性,这符合构建和谐社会所期待的景观。打与防的物证关系告诉我们,在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同时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到“打防并举”,“防”中有“打”,以“打”促“防”。要充分发挥和利用人民群众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充分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严厉打击影响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五)绩效考评 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他们的使命感与责任心。各级预防犯罪组织要依照上级组织的工作部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职责分工,构建公平、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做到重奖重惩、奖惩分明。要实行严格的层级考核制度,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考核下级,以考核作为推动预防犯罪工作的强动力。考核结果要与荣誉、奖励金、晋升、晋级、提拔、重用、提高生活待遇以及惩处措施相挂钩,通过奖惩鼓励先进、鞭鞑后进,为构建平安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作贡献。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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