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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对法院判决施压当事人的处理对策
作者:高光强   发布时间:2012-08-17 16:53:27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出现了许多以以自杀、自残方式施压法院判决的不理性当事人,造成了法院处理案件的难度与风险。

    笔者分析其原因,该种类型当事人特征主要为:

    一是该种类型当事人多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无固定收入来源,经济上处于贫困状态,多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对未来的生活迷茫不抱有希望。

    二是该种类型当事人多属于中年人,经历过被人欺骗等不良的事件,对人性常从恶意的角度来分析对待,陷入一种人性的丛林法则之中,无法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常生活在个人世界之中。

    三是该种类型当事人多属于受教育的文化程度不高,性格内向,思想偏激型,认定观念不会改变,固执己见,不能听进其他人的意见。

    对此,笔者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在立案阶段阶段发现有此苗头倾向的当事人时,及时向院领导反映情况,做好与审判部门的沟通工作,让审判部门跳出常规案件的处理模式,提前作出超常规的应急对策。

    2、及时与所涉当事人的辖区的基层组织取得联系,通过在经济上帮助、生活上关心,使其回归、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3、法院的工作人员不能简单以法律加道德的形式来处理该类型案件,而应该多从人性、伦理的角度深入当事人的内心,认真的分析产生该倾向的具体原因及过程,引导其树立人性为善的观念来思考问题,使其人生重新充满希望。

    4、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号召全社会多关心社会的弱势群体,多成立志愿者组织,从源头上尽量减少该类人员的出现。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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