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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祖孙四人祭祖失火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20 09:41:01


     本网讯(通讯员 胡静)   清明扫墓未采取防火措施,烧毁山林须赔偿。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秋英、王丽香、刘美、刘兰四被告赔偿原告刘保、刘亮、刘民生损失计人民币9000元。

    刘美、刘兰系王丽香的女儿,王丽香系李秋英的女儿。2011年4月3日,祖孙四人一同去拜祭曾祖母,李秋英等四人于坟前焚烧草纸祭拜后,并未对焚烧的草纸等物采取任何防火措施,即前往附近山场继续扫墓,因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火势蔓延至其他山场等地。所烧山场系原告刘保、刘亮、刘民生与镇政府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书的退耕还林的山场。2011年5月,县森林公安局对该事故作出了崇鉴定结论通知书,过火总面积为108.9亩。此后,三原告要求四被告赔偿相关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秋英、王丽香、刘美、刘兰于2011年4月3日因扫墓造成原告刘保、刘亮、刘民生承包的山林过火,造成108.9亩的山林被烧毁。三原告的山林被过火确系被告过失行为所致,并造成一定的损失。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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