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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公司卖房延办产权证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20 09:55:54


     本网讯(通讯员 孔萍)   业主收房时间已超过二年,房地产公司一直不履行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协助义务,业主一气之下将该公司告上法庭。8月1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因房地产开发公司拖延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所引发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县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刘某办理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并补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元。

    2009年12月7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新干县新隆房地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其开发的某综合楼的一套住宅以套内面积2680元/平方米出售给原告,套内面积为99.21平方米,总价款为265882.80元。原告于2009年12月25向被告交清了购房款,被告将房屋交与原告使用至今。尔后,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被告多次推萎,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义务,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办理产权证一事所花费用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所购房屋的开发商,将房屋以现房售与原告后,至今已达二年仍不履行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协助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原告诉请赔偿事宜因无证据提交,无法核实原告的实际损失,将由法庭酌情考虑。据此,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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