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章俊棋)
众所周知,不论买车还是买房,我们往往担心的是所有权人不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人们通常也因此发生纠纷。然而,张某作为车主,其将车辆卖给吴某,哪知道买受人吴某却不主动要求办理过户登记,反而不愿意办理过户手续。张某为了追回吴某所欠“购车款”6800元,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购车余款、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笔者8月16日获悉,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作出了被告吴某协助原告张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了买车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车辆出售给被告,车价款为人民币26800元,原告将有关车辆的一切手续转交给被告,过户费用全部由被告负责,与原告无关。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将车辆及行使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给被告。原告称被告仅支付购车款20000元,其中含950元的违章费用,余款6800元未付清,未要求被告出具欠条。被告辩称已付清全部购车款,原告才将车及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给被告的,虽然未要求原告出具收条。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买车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故该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中,原、被告均未要求对方出具欠条或收条,但依车辆的交易习惯,一方只有将全部款项付清,才会将车辆及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全部交给对方,故对被告已付清全部购车款的辩论意见予以支持。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协助对方及时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