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艳媚)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向阳法庭调和一起因在他人果园内私葬祖坟引发的侵权纠纷案,经法官耐心解释说服,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陆某因葬坟占用果园土地补偿费及荔枝树损失费3600元,并对祖坟的四至界限面积以予固定,使矛盾僵化的双方握手言和。
刘某是向阳村加郎队人,陆某是向阳村第三队人,刘某未与陆某协商,便擅自将其两座祖坟迁葬于陆某位于当地威赛坡荔枝果园的山梁上,导致陆某种植的部分荔枝树遭受损毁。原告陆某遂电话与被告刘某协商有关赔偿事宜,但被告刘某认为原告种植的果树林侵占到其所在的加郎队的集体土地,其作为加朗队的村民享有对该地的使用权,原告陆某无权要求给予任何赔偿,相反应该恢复土地原状归还加朗队。而原告扬言如得不到被告合理的赔偿则组织人员将祖坟挖出自己的果园,双方矛盾僵化。
天峨县人民法院向阳法庭办案法官在了解案情之后,与当事人一起爬山涉水,来到了纠纷坟地的实地现场,实地勘察,并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向阳法庭进行调解。2012年8月10日,双方当事人如约而至,为了防止冲突,便于调解,邓世伦庭长、郭学逵副庭长把双方当事人分开在不同的接待室,采取“背靠背”式的调解方法,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告知陆某: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骨灰等的特定建筑物,能满足人们纪念、祭祀先人的精神需要,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家属的墓地特别是祖先的坟墓,是一个家属感情的象征和归依,挖祖坟对一个家属来说,是最大的耻辱,这种破坏给一个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被告刘某将自己的亲人埋葬在原告陆某的果园中,应事先征得陆某的许可,但未与其协商并损毁了陆某的果树,侵犯了陆某的合法权益,应该给予赔偿。在办案法官的积极劝说下,双方当事人都做了让步,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双方都表示今后要多相互谅解,搞好团结。圆满化解了一场原本驽剑拔弓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