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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用他人遗忘的银行卡取钱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0 10:12:21
本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王荣)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他人遗忘在柜员机里的卡取走卡内钱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超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17日上午11时20分许,被害人孙某元持邮政卡,来到高安凤凰宾馆旁的邮政储蓄所自动柜员机(ATM)取款。孙某元取出10500元现金后未终止操作,将邮政卡遗忘在自动柜员机内,于11时24分许离开。后被告人张某超前来该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张某超先将自己的邮政卡插入自动柜员机,发现自动柜员机内有卡,屏幕提示是否继续,张某超输入2000元取款数额,发现自动柜员机吐出2000元现金,于是使用孙某元遗留在柜员机内的邮政储蓄卡,依次取出2000元、2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现金。张某超把前后六次取出总计为9500元的现金据为己有,并将孙某元的邮政储蓄卡取出,于11时28分许离开。 被告人张某超归案后,其家属将9500元赃款全部退回,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张某超全部退回赃款,未造成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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